該起事件的核心在于,駐村第一書記本應是扎根基層、履職盡責的政策落實者和群眾信賴的帶頭人,但在本案中,個別駐村干部卻背離了崗位職責,利用其身份便利,以虛構的大型工程項目為幌子,將本不存在的工程項目作為斂財工具,騙取報案人巨額財產。這種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更嚴重損害了基層干部隊伍的整體公信力,削弱了人民群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其行為性質惡劣,影響極壞。
一、 身份光環之下:稱有上億元工程
藺某某系省林草部門選派干部,頭頂“駐村第一書記”光環,其正面形象贏得工程企業主王某的信任。2022年5月相識后,藺某某謊稱有“特殊渠道”可助王某中標隴南市兩個旅游景區項目,但需支付“工程前期費用”。雙方于6月簽訂協議,約定項目中標后支付好處費、前期費用從中抵扣,未實施則全額退款。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王某分多筆向藺某某轉賬共計194.4萬元,款項多為借款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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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轉賬記錄,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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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決定書,當事人提供)
二、 真相大白:所有項目均與他無關
經過核查,藺某某所承諾的三個項目均與其個人無關,其中兩個項目在其聲稱“可以承接”之前便已啟動公開招標。更關鍵的是,王某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194.4萬元轉入藺某某個人賬戶后,多用于還債、消費及轉給他人——其中部分款項更是匯入了藺某某親屬的賬戶,而非項目招標方或關聯單位。此外,藺某某在聊天記錄中曾聲稱把錢轉給了“上面的人”,并自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但王某多次應約赴蘭州面談,對方卻屢次失約、退款始終未兌現,資金下落與事前約定明顯不符,這也是王某始終認為對方有預謀侵占其財產的關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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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決定書,當事人提供)
三、求助無門: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王某多次赴蘭州找藺某某退款,對方始終推脫,期間曾引導王某簽署借款協議但未履行。2024年8月19日,藺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審。然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后,檢察機關多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據王某反映,藺某某曾向辦案機關供述稱錢款已轉給一名叫“王明義”的人員,但公安機關經多方排查后,未查到此人的有效身份信息,亦無法找到其本人進行核實。檢察機關據此認為資金去向仍需進一步查證,并多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而公安機關認為已窮盡調查手段,多次將案卷移送檢察機關,但對方以同一理由拒收案卷、未予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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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決定書,當事人提供)
王某認為,資金流向藺某某個人賬戶后主要用于其還債與消費,與項目無關,且藺某某所稱的收款人無法查實,不足以成為無限期延宕案件的理由。面對這一僵局,他希望檢察機關能夠就“多次退查、拒不接案”的法律依據給出明確解釋
四、一個企業主的維權困境與訴求
一個守法企業主因信任公職身份而陷入絕境。當清晰的轉賬記錄、聊天截圖與‘證據不足’的結論同時存在時,公眾難免產生疑慮:法律對‘非法占有’的認定標準是否覆蓋了此類利用公職身份進行虛構行為的情形?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公職人員的案件時,是否已完全排除了程序上的其他因素?王某希望得到一個負責任的說法,這不僅關乎他個人的194.4萬元,更關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承諾的可信度。
而對方則擁有公職身份,對相關法律流程較為熟悉,如今刑事維權渠道暫時無法推進,僅依靠王某個人維權,過程舉步維艱。為此王某明確拒絕調解,提出兩項核心訴求:一是全額返還涉案資金,二是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希望涉事干部的主管單位依規作出相應處置。
當前王某已依法提起申訴,并保留自訴的相關權利。他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正視本案中公職人員身份帶來的特殊影響,針對涉案資金流向、項目洽談全過程作出清晰完整、客觀公允的認定結論。
此事已不只是普通的民間資金往來爭議,也引發社會各界對基層干部隊伍形象與案件辦理公正性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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