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么一個案子——
近日,陜西渭南一名9歲女孩在小區電梯內,因夸贊女子自行車好看并伸手觸碰車把手,被對方當場掌摑,回家后臉腫了才被家長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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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身不復雜,就是一個9歲女孩子 隨口一句“好漂亮”,手搭上自行車把摸了一下——沒掰、沒砸、沒劃,就是小孩看見喜歡的東西那種本能的碰一碰。結果女車主就像是應激了一樣,直接手里拿著鑰匙把女孩的臉給扇腫了。
家屬報警后警方稱“不構成立案”,讓雙方協商。這里估計沒說完整,應該是“不構成刑事立案”,因為故意傷害罪通常要“輕傷二”起步,什么概念呢?像面部的話一般要單創口4.5cm以上、穿透傷以及明顯瘢痕才算。9歲小女孩目前是“臉部紅腫”,多半是軟組織挫傷,夠不上刑案。
但治安這一塊我實在想不通為啥不管——
第五十一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案女子明顯是在毆打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屬于從重,應該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所以治安層面的受案、調查、拘留為什么不執行?
我當然知道,“協商”也是治安案件的選項之一。但如今打人女都拒不出面了,那還協商個屁?這時候警方該走的流程難道不是受案、做筆錄、傷情鑒定、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從重處罰嗎?怎么一句“不構成立案”就把球踢回給受害者家屬了呢?
打人女至今不肯出面,只讓她丈夫出來擦屁股。小女孩家長這時候就應該去提起民事訴訟。還有,一個9歲孩子在密閉電梯里被陌生成年人拿鑰匙扇臉,回家憋到臉腫才敢讓家長看出來。這種驚嚇可不是“孩子膽小”四個字就能蓋過去的,是符合精神損害賠償認定條件的。
其實這事真的原本可以是一場溫馨的鄰里友好交往故事——小女孩夸自行車漂亮摸一把,車主慷慨讓她摸,跟她介紹這車為啥這么漂亮,甚至約好讓她有空試駕;之后女孩家長登門道謝,想想真是太美好了。
退一步說,哪怕車主有潔癖或者誤判了小女孩的操作,也可以善意地表示“不要碰哦小朋友”,哪怕喊聲“哎哎哎別動”都好。她媽的居然直接動手,還是拿著鑰匙的手去扇小女孩的臉,這?又是某瓣某書某博上的厭童癥患者吧?下手這么狠,事后還一點歉意都沒有。
警方“不構成立案”實在是太諷刺了,我說句不好聽的但凡是一個男的這么扇小女孩巴掌,這會早?拘留起來了!可肇事者性別擺在這,邢臺踩頭女和豐縣熱熔膠燙小孩的女幼師到現在1個多月了還沒有處理結果呢,要都這么搞的話,真別怪受害者家屬只能去走同態復仇這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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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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