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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串貨、倒貨賺差價,為什么可能觸犯職務侵占罪?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一、看似“賺差價”的渠道操作,為什么會觸犯刑事犯罪?
把A區的貨賣到B區,把海外渠道的貨倒回國內,找一個經銷商過手,賺取市場差價。很多銷售、渠道人員看來,這不過是“憑本事賺外快”,最多算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但張家豪律師必須鄭重提醒:這些看似習以為常的“行業潛規則”,一旦被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截留公司本應取得的商業利益,就可能從違規,直接跨入刑事犯罪的紅線。。
很多人至今沒有搞明白:串貨本身不必然犯罪,賺差價本身也不必然犯罪。真正危險的是,你賺了公司本該賺的錢。
二、銷售、渠道中最常見的四類高危操作
第一,增設中間環節,截留公司利潤。
客戶本來可以直接向公司采購,內部人員卻故意隱瞞真實交易條件,虛構“必須通過指定經銷商合作”的要求。經銷商扣除開票、走賬成本后,再將大部分利潤返還給內部人員。
第二,內外勾結,低價流轉。
銷售人員或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產品以遠低于正常市場價的價格賣給自己實際控制或利益關聯的“白手套”公司,再由該公司按市場價轉賣給終端客戶,將差價據為己有。
第三,跨區域、跨境串貨套利。
利用國內外市場價格差、區域銷售政策差,把公司出口到海外的產品回流國內,或者把A區產品倒到B區銷售,再倒賣牟利。串貨本身未必當然犯罪,但如果背后伴隨著隱瞞利益關系、規避公司價格體系、截留公司利潤,就會迅速進入刑事風險區。
第四,特殊資源倒賣。
特價貨、免費樣品、臨期清倉貨、員工福利貨,本來都有明確的公司用途和管理邊界。很多人覺得“這些貨反正公司要處理,我賣了還幫公司減少損失”,但這恰恰可能成為職務侵占案件中最關鍵的事實。
三、我曾經無罪辯護過的一個職務侵占的案件
公司給經銷商的統一出廠價是12000元/噸,經銷商賣給終端客戶的價格是13000元/噸。我的當事人作為公司銷售,與經銷商約定:客戶由其開發和維護,每噸1000元的差價在扣除服務費、稅費后,雙方進行分配。
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增設了一個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的中間環節。這個經銷商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幫助當事人簽合同、轉賬、開票,截留公司本該得到的利潤,因此構成職務侵占罪。
但張家豪律師在辦理該案時提出了不同的辯護觀點。
第一,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公司要求的出貨價就是12000元/噸,當事人沒有低于該價格拿過一噸貨,公司也全額收到了貨款。公司的預期收入一分不少,不能簡單將經銷商后續銷售利潤倒推為公司的損失。
第二,13000元/噸的價格,不當然屬于公司利潤。
這個價格是當事人憑借多年行業經驗、人脈資源和談判能力,一個客戶一個客戶跑下來的。客戶資源并非天然屬于公司,終端溢價也并非當然等同于公司被侵占的財產。
第三,中間商如果有真實商業功能,合理利潤具有正當性。
經銷商并不天然等于“白手套”。在真實商業交易中,經銷商可能承擔市場開發、庫存管理、物流配送、資金墊付、售后保障、客戶信用風險等職能。只要其承擔了真實成本和商業風險,獲取相匹配利潤,就符合市場規律。
第四,從民事法律關系看,貨物所有權已經合法轉移。
公司將貨物交付給經銷商,并收取全部貨款后,貨物所有權已經依法轉移。經銷商作為所有權人,原則上有權決定后續銷售價格和交易對象。除非能夠證明該交易只是虛假過手,否則不能當然把經銷商利潤認定為公司財物。
第五,法律定性不能混淆。
即便退一步講,認為行為存在利益沖突、同業競爭或者違反忠實義務,也應當進一步審查是否屬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等問題,而不能當然評價為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強調的是“侵占單位財物”,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評價的是特定主體經營同類業務、獲取非法利益。二者行為結構、構成要件和量刑后果完全不同。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經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范圍擴大至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就是說,民營企業高管如果自己開公司做同類業務、搶客戶、搶訂單,并造成公司利益重大損失,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回到銷售和渠道問題,真正決定罪與非罪的,不是有沒有差價,而是差價的歸屬;不是有沒有經銷商,而是經銷商有沒有真實商業價值;不是有沒有行業慣例,而是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將本應屬于公司的財產性利益轉移給自己或關聯方。
四、給銷售、渠道人員和企業客戶的三點提醒
第一,永遠不要既做甲方又做乙方。
只要你還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或管理職責,就不要讓自己、親屬、實際控制公司、利益關聯方出現在交易對手或隱名獲利方的位置。
第二,不要碰公司的錢,更不要碰公司本應獲得的利潤。
個人能力可以換來獎金、提成和升職,但不能通過私設通道、低價轉賣、利益回流等方式截留單位利益。
第三,不要相信“法不責眾”。
行業里有人做過,不代表你不會被追究。過去公司沒有追究,不代表現在不會追究。一旦公司內部審計、同事舉報、經銷商翻臉、競爭對手投訴,你以為只是“江湖規矩”的操作,都會變成卷宗里的合同、流水、發票、聊天記錄和證人證言。
四、結語:專業辯護的價值,在于重新審查交易的刑法意義
專業辯護的價值,不是事后喊冤,而是在紛繁復雜的商業交易中,準確識別刑法真正要評價的對象。對張家豪律師而言,辦理職務犯罪與經濟犯罪案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重新審查交易真實性、利潤歸屬、公司損失、職務便利、非法占有目的和罪名邊界。
如果你或你的企業正面臨銷售串貨、經銷商過手、員工關聯交易、渠道利潤回流、低價出貨等問題,建議盡早進行個案化刑事風險評估。越早厘清事實和證據,越有可能把案件控制在正確的法律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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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家豪律師,現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深耕職務犯罪有效辯護與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領域。在執業生涯中,張家豪律師曾參與辯護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級受賄案、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以及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等眾多標志性案件。
張家豪律師以細膩嚴謹的辦案風格著稱,擅長無罪辯護及程序辯護,在龐雜的卷宗中進行精細化審查,精準識別證據瑕疵。依托全國知名的刑事律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張家豪律師帶領其辯護團隊集體作戰,已成功辦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不起訴、緩刑及大幅降檔減刑的有效辯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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