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 不二表姐 關注我,為女性發聲的炫酷拽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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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你們又美又颯的不二表姐。
你們敢想象嗎,你去酒吧喝杯酒,回來發現杯子底部粘著粉紅色凝膠狀物質。
這不是什么新款雞尾酒,這是安徽滁州程女士的真實經歷。
一個陌生男人趁她上廁所把一整袋西地那非倒進了她的酒杯,而面對鏡頭那個男人的解釋是:"就是果凍,我跟她開玩笑的。"
表姐看完監控之后只有一個問題想問他,往別人杯子里下處方藥,這叫玩笑?
更讓人后背發涼的是"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的結果,一起來跟表姐看看,這件事到底"好笑"在哪里。
01
先把時間撥回到那天晚上,程女士和閨蜜在滁州一家清吧喝酒聊天,氣氛本來很輕松。
這時候一個陌生男子過來勸酒,見程女士態度冷淡,又喊來了自己的同伴韓某。
韓某上來就一屁股坐到了程女士旁邊,是未經同意直接坐下來的,然后他的動作升級了:摸腿,雙手摟腰,程女士當時就把他推開了。
如果有人覺得"摸一下怎么了",表姐必須在這里打斷一下,一個你根本不認識的男人,上來就動手動腳,這不是搭訕,這是試探。
他在測試你的底線,你容忍了摸腿,下一步就是摟腰;你容忍了摟腰,下一步他會覺得什么都可以做。
程女士推開他的那個動作,是她那晚做的第一個正確的決定,可惜不是最后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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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開之后韓某也沒有走,他拿出了一袋純英文外包裝,里面是粉末狀的藥物,每袋含有100毫克西地那非。
他把藥袋在程女士面前晃了晃,程女士沒在意,然后她去了廁所,就那幾秒鐘。
監控拍下了整個過程,韓某趁程女士離座,撕開藥袋,把整包藥劑倒進她的玻璃杯。
然后他往杯子里加滿了啤酒,加啤酒不是為了讓她喝得更順口,是為了把藥蓋住,如果那杯酒喝下去之后沒有殘留物、沒有怪味、沒有粉紅色粘稠物粘在杯底,程女士永遠不知道自己被下了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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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最讓人后怕的地方,不是她發現了,而是她差一點就沒發現。
程女士從廁所回來喝了幾口,覺得味道不對,她把酒倒在桌上,杯底露出了粉紅色的、凝膠一樣的東西,黏糊糊的,她立刻報了警。
警方介入之后,程女士拿到了一個她無法接受的結論那就是"沒有犯罪事實",不予刑事案件立案。
雙方被拉到調解桌上,韓某賠償13000元,簽了治安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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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里如果程女士沒有后續動作,這件事就"結"了,一個陌生男人往陌生女人的酒杯里投放處方藥,賠償一萬三,"笑話"講完了。
但程女士回去之后咨詢了律師,律師告訴她一個更接近事情真相的判斷,韓某的下藥行為,加上之前的摸腿摟腰,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不能僅靠治安調解了結。
程女士做了那個晚上第二件正確的事,她撤銷了調解協議,把13000元全數退回,開始走法律程序。
表姐想說她退回去的不只是錢嗎,她退回去的,是"這件事不算犯罪"這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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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韓某說了三層意思,第一我不認識她,是我朋友去搭訕的,把自己往外摘。
第二這藥就是"果凍",我拿出來的時候她都看到了,暗示對方"知情"。
第三我開玩笑說倒杯子里面你嘗一下,她喝了一口吐了就報警了,把整件事定性為一場誤會。
那如果"開玩笑"這三個字能免責,那監控里他趁程女士上廁所才往杯子里倒藥的這個動作,怎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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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前展示過藥物"等于對方同意投放,那展示和投放之間的區別在哪里?
展示藥袋和投放藥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行為,你展示了一把刀,不代表你可以捅人;你展示了一袋藥,不代表你可以往別人杯子里倒。
這個邏輯,幼兒園小朋友都懂。
這件事的核心爭議點,表面上是"下藥算不算犯罪",但表姐感覺更深層的問題有兩個:第一,被投放的到底是什么東西?第二,為什么同是下藥,有的案子立了刑案,有的只走了治安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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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藥物本身,西地那非俗稱"偉哥",有一個被影視劇嚴重誤導的標簽:春藥。
表姐必須鄭重糾正它不是,西地那非是一種PDE5抑制劑,它的藥理作用是舒張血管平滑肌、增加局部血流,臨床上主要用于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和肺動脈高壓。
對女性而言它不誘發性欲,不產生性沖動,更不可能讓人"主動"。
這不是什么催情神藥,對健康女性來說,它就是一顆可能引發危險的心血管負擔。
每袋100毫克是標準治療劑量,誤服之后可能出現的反應包括面部潮紅、頭痛、鼻塞、心悸、惡心嘔吐。
最危險的是酒精,這是這件事里最大的催化劑,酒精會讓血管擴張,西地那非也讓血管擴張,兩種作用疊加之下,心臟負荷急劇增加,輕則頭暈心慌,重則誘發嚴重心血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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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喝下那幾口之后感覺到的不是"微醺",是心跳加速、面部發熱,那不是上頭,是藥在起作用。
這不是"果凍",這是一袋100毫克的處方藥,任何人往別人的杯子里放這種東西,都與幽默感無關。
第二個為什么同為下藥,處理結果天差地別?這里表姐必須提到一個標志性的對照案例。
那就是2020年深圳趙南溪案,當年7月4日深圳某自助餐廳,大學辯手趙南溪約女生小雪吃飯,趁小雪離席取餐時,將一包藥粉倒入她的水杯中并迅速攪拌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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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幕被一名店員看到了,店員沒有聲張,以"幫忙續杯"為由收走了杯子、留作證據,然后悄悄告知小雪、保護她離開報警。
深圳警方的處理方式與滁州完全不同直接以"涉嫌強奸罪"將趙南溪刑事拘留,發布警情通報,公開表彰了店員"見義勇為、見義智為"。
小雪選擇不原諒、不接受道歉,而且事后多人爆料趙南溪"喜歡就追,追不到就下藥",不是第一次。
把這兩個案子放在一起看矛盾焦點就非常清晰了,第一,藥物性質的認定直接決定了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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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案中,雖然警方未公開藥物具體成分,但藥粉被明確視為"用于實施性侵的危險物質",因此以涉嫌強奸罪定性。
滁州案中,西地那非不在國家管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里,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或"迷藥",警方據此認定不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
同一個投藥動作,因為藥物成分不同,走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通道,這就是目前法律框架下一個令人窒息的結構性盲區。
第二,有沒有發生"后續傷害"被當成了是否立案的關鍵閘門。深圳案中藥還沒喝,但警方認為"下藥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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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案中,程女士沒有昏迷、沒有后續遭受猥褻或性侵、沒有造成可以鑒定出來的身體損傷,于是警方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表姐想說,這個邏輯意味著什么?意味著你要等到"出事"了,法律才是法律。
在此之前,一個陌生男人往你的杯子里投放處方藥,只是"治安事件"。
第三也是最讓表姐覺得荒誕的一點,韓某那句"開玩笑"之所以能成為辯解,不是因為它在邏輯上站得住腳,它從頭到尾都站不住,而是因為它恰好落進了法律對"惡意"認定的模糊地帶。
你看,如果韓某投放的是迷藥,他的動機一目了然。但他投的是西地那非,一種對女性"沒有效果"的藥,這份"沒有效果"反而成了他的保護傘。
既然沒效果,那能有什么惡意呢?這就是整個邏輯鏈里最陰險的陷阱,他不是在用藥物傷害你,他在用"法律的認知盲區"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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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想說的不是"警察錯了",不予立案的決定有其法律邏輯,我們沒有理由苛責基層辦案人員遵循現行法條做判斷。
真正該被審視的,是整個法律框架對"非典型下藥行為"的應對能力,當一個男人往陌生女性杯子里投放的不是迷藥而是處方藥,當他的動機無法被現有法條精確覆蓋,當"沒出事"成了免責的通行證,我們的制度是不是留下了一個剛好能鉆進一個人的缺口?
回頭看看這兩個案子的結局,反差大到讓人沉默,深圳小雪有一個警覺的店員、一個果斷的警方、一個不走調解不簽字的自己。
滁州程女士沒有等來一個"教科書式的營救",等來的是一份治安調解協議書和13000塊錢。
兩個案子里受害者的做法幾乎一模一樣,報警、拒絕私了、堅持追責。
但她們得到的回應完全不同。差別不在于她們做了什么,而在于她們所在的執法環境恰好落到了法律條文的哪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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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在"犯罪"那一側,一個被推到了"治安"這一側,這條線畫得對不對,我覺得這是值得所有人想一想的地方。
程女士退回13000元的那一刻,她做了一個比報警更勇敢的決定,因為這13000塊錢一旦收下,這件事就徹底變成了"民事糾紛"。
她沒有讓這件事以這個價格"成交",她退回去的是一筆錢,要回來的是一種清楚無誤的社會判決,那就是往別人杯子里投處方藥,不能靠賠錢了事。
最后表姐想對所有姑娘說兩句話,別讓杯子離開你的視線,一秒都不行。
不是因為你身邊的人都是壞人,而是因為你不知道哪一秒鐘會成為你一生中唯一一次"差一點沒發現"。
如果你不幸經歷了類似的事,請不要被"沒有犯罪事實"這幾個字嚇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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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正在用她的方式告訴所有人調解協議可以簽,也可以退;一萬三千塊可以收,也可以一分不要地還回去。
你要的不是那個數字,你要的是"這件事不該發生在我身上"這個最基本的道理被寫進法律文件里。
說到底往別人杯子里下藥,不管是什么藥,不管有沒有效果,不管是不是"開玩笑",這個行為本身,就已經越過了人和人之間最根本的那條安全線。
這不是玩笑,這是一場被法律目前剛好漏掉的傷害。
網友評價:
厄加特特:我認為他放偉哥是因為他暫時沒有其他東西能放,然后他所謂的開玩笑是在試探。如果說對方沒有發現,那很有可能加的就不是偉哥了,是其他東西。那他為什么加偉哥呢?因為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放唄,不可能說一個人第一次去就敢這么做的,他之前肯定嘗試過很多次惡心過很多人剛好這次被發現了,不可能是第一次的,任何人能做得出來這種事情都不可能是第一次的。當然了這只是我的主觀推斷,搭訕近身→肢體猥褻→展示藥物鋪墊→趁空投藥,流程完整、動作隱蔽,懂得利用公共環境掩護,還提前想好“開玩笑”的說辭應對追責。沒想到滁州的清吧這么亂……
挽風:清吧 摸腿拒絕 摟抱拒絕 然后給她倒酒她還喝了。。。這什么世界,是價格問題?男的都這樣你還不遠離?還愿意喝?沒去過酒吧。。。不太懂那個世界
墨淵:他就是下藥為了干那事兒啊!多明顯!他不知道這東西女的沒用唄!就是要干那事!主觀意愿非常明顯!!!!這樣做法是不是讓施惡者更加有持無恐,哪怕拘留十五天給予女方經濟賠償等方式施以懲戒也不能不立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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