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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莒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莒縣某辰液化氣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莒縣某辰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莒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本案中,莒縣某辰液化氣有限公司不僅未落實檢查記錄制度,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了充裝,同時違反了兩項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被處以12萬元的罰款。
風險警示:
液化石油氣瓶屬于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特種設備,一旦充裝了超期未檢、腐蝕變形、閥門損壞或已報廢的不合格氣瓶,極有可能在使用、運輸或儲存過程中發生泄漏、著火甚至爆炸等事故(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嚴重威脅使用者及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充裝前的檢查是攔截不合格氣瓶進入流通環節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守牢。
主體責任:充裝單位必須把好“入口關”
充裝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氣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覆蓋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1.檢查必須到位。充裝前必須逐瓶檢查氣瓶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外觀有無損傷、閥門是否完好、是否屬于應報廢或已報廢氣瓶,不合格氣瓶一律不得充裝。
2.記錄必須真實。每次充裝前后的檢查情況必須如實記錄,包括氣瓶編號、檢驗日期、檢查結果、充裝量、操作人員等信息,做到一瓶一檔,全程可溯。
3.人員必須盡責。充裝人員及檢查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氣瓶安全知識和檢查要點,嚴禁走過場,憑經驗判斷。
4.制度必須落地。不能將檢查記錄制度掛在墻上,寫在紙上,必須落實到每一個氣瓶,每一次充裝的實際操作中,杜絕出現“只充裝、不檢查”或“重效益、輕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對氣瓶充裝領域的違法行為始終保持嚴管態勢。本案對既未落實檢查記錄制度、又對不合格氣瓶進行充裝的雙重違法行為進行了嚴肅處理。請各充裝單位引以為戒,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對現有氣瓶進行全面清理,完善檢查記錄流程,堅決杜絕不合格氣瓶進入充裝環節。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突擊檢查和暗訪力度,對類似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
連續十年創作不易,感謝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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