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龍馬學者”特聘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中國法學》2026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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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比例原則成為我國備案審查的重要標準,具有里程碑意義。合比例性審查標準的明文化,實質上使比例原則成為規范立法權的重要原則,既能夠增強備案審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強化備案審查決定的權威性與說服力,也有助于提升人權保障水平,助推良法善治目標的實現。在備案審查標準體系中,合比例性屬于適當性審查的核心標準,但也在合法性審查和合憲性審查中發揮著重要的方法論功能。判斷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需要遵循“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四階分析框架。應以備案審查時為節點,審查措施的客觀適當性,并判斷相同有效性下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均衡性。通過適用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判斷被審查機關是否在合理的成本范圍內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可以更加客觀準確地識別立法“放水”。為了更好地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關系,提升合比例性審查的理性程度,應當建立合比例性三重審查基準體系。
關鍵詞:備案審查;適當性審查;比例原則;不足禁止原則;合比例性審查基準
目次 一、引言 二、備案審查中比例原則的演進、價值與適用難題 三、消極面向的比例原則對過度限制的四階審查 四、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對保護不足的四階審查 五、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三重審查基準體系的構建 六、結語
一
引言
比例原則已經成為備案審查的重要標準。202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將“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明確列入備案審查的重點審查內容。雖然我國已有大量法律、法規、規章等條款體現了比例原則的核心要義,法院也廣泛適用比例原則進行裁判,但直接將“比例原則”一詞明確寫入如此高位階的立法性決定尚屬首次。隨著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深入推進,備案審查的地位和作用必將日益凸顯。如何將比例原則有效融入具有中國特色的備案審查制度,使其能夠在抽象的規范審查中得到理性適用,目前仍處于初步探索階段。
由于是一項新的明文化審查標準,當前相關備案審查案例較少,學界對備案審查中比例原則的適用研究仍比較匱乏。現有研究成果中,王鍇以適當性審查為中心對比例原則在備案審查中的適用場景、判斷步驟、審查強度等進行了研究;王旭對比例原則在備案審查中的地位、適用范圍、具體運用等進行了探討;羅文燕專門研究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中的比例原則適用;等等。現有不多的成果雖然為深入探討備案審查中比例原則的適用打下了較好基礎,但對合比例性審查方法的研究仍亟待進一步推進。有觀點認為,備案審查中適用比例原則的難度系數較高,“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制定專門的備案審查比例原則工作指引”。還有觀點建議細化備案審查標準,認為“參照立法技術規范等做法,形成審查標準相關規范供備案審查工作中參考使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比例原則的明文化,對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促進良法善治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但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審查的方法并不明確。備案審查的對象為抽象的規范而非具體的行為;備案審查的功能為立法監督而非個案權利救濟,這就決定了難以直接將司法審查中的比例原則適用方法運用于備案審查中。備案審查影響的地域范圍更廣,涉及的社會公眾數量更大,如果備案審查機關在適用比例原則時缺乏精細的審查方法和嚴謹的分析論證,由此作出的備案審查決定就難以形成足夠的說服力和公信力。這不僅會削弱備案審查制度的權威性,也不利于為未來的立法提供指引和規范。在“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制度背景下,系統構建比例原則在備案審查中的適用方法論體系,不僅能夠提升備案審查的實效性與權威性,還有助于推動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與發展。本文結合我國備案審查的實踐特點,基于比例原則的雙重面向,提出應當靈活選擇合比例性三重審查基準,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四階審查。
二
備案審查中比例原則的演進、價值與適用難題
考察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審查標準的產生過程,有利于更準確地把握其內涵,厘清其與適當性、合法性、合憲性等審查標準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應認識到雖然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標準的明文化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但其適用面臨諸多難題。
(一)蘊含于適當性審查中的合比例性審查
我國法律中的合比例性審查標準蘊含于較早產生的適當性標準之中。1954年《憲法》第31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改變或者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1982年《憲法》確立了統一分層次的立法監督制度,規定有關機關可以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指示、規章等。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6條對立法的適當性作了原則性規定,“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并于第五章“適用與備案”正式確立了備案審查制度,對不適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的監督作了具體規定,后經2015年、2023年兩次修正予以完善。此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均規定了適當性標準。
盡管我國大量法律條款都使用了“適當”“不適當”的詞語,但對于適當性的內涵以及如何判斷適當與否缺乏具體規定。對于適當性審查標準的學理認識也不統一,存在廣義說、中義說、狹義說等不同觀點:一是廣義說,認為適當性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要求與合理性要求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適當性標準。”二是中義說,認為適當性是指合理性。“不適當就是不合理,不公平。”適當性審查的核心在于判斷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理性。“適當性審查的實質是審查主體依據一定的方法,對審查對象合理與否作出判斷”。三是狹義說,認為適當性是指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屬于比例原則中適當性原則的內容。適當性原則“是指行為手段應有助于目的的實現”。
對于不適當的判斷標準,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對法規、司法解釋明顯不適當的五種情形進行了具體列舉,首次規定了同合憲性標準、政治性標準、合法性標準相并列的適當性標準,為備案審查機關提供了有效指引。通過分析適當性審查的列舉內容可以發現,備案審查中的適當性標準實際上主要是指合理性,屬于中義說的范疇。“適當性標準又稱合理性標準,是指對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一般社會公眾對民主、自由、公平、正義、平等、秩序等法的價值的認知,是否符合實際、合乎理性、寬嚴適度,能夠為一般社會公眾所接受和理解進行審查時適用的標準。”2024年國務院頒布的《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第13條同樣將適當性和合法性并列規定為兩大類標準。
通過分析適當性標準的具體內容可知,《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實際上間接規定了比例原則的部分內容,將合比例性作為適當性的一個標準。其第39條規定,備案審查機關發現法規、司法解釋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為實現立法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立法目的明顯不匹配”,應當提出意見。其中,“手段與目的明顯不匹配,就是說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手段根本無助于實現立法目的,或者為實現立法目的規定了明顯過度的、不必要的手段”。手段明顯不匹配目的,是違反比例原則的體現。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二者配置失衡,同樣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雖然《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沒有明確規定比例原則,但其核心要義已體現于該辦法規定的適當性標準之中。
實踐中,一些備案審查實務部門的人員主張直接引入比例原則,以完善適當性審查標準。例如,有觀點認為適當性審查標準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建議對適當性審查標準進行再構造,新增“應當避免采取或者最小損害權益的方式”的情形。也有觀點認為,比例原則的功能定位、價值取向等與備案審查這一符合中國國情的立法監督制度相貫通、相契合,“應當明確將比例原則納入備案審查制度”。202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最終明確將“比例原則”規定為備案審查的六項重點內容之一。
(二)比例原則同其他備案審查標準的關系
比例原則要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者基于正當目的,選擇有助于正當目的實現的必要手段,并且實現利益均衡。那么,比例原則在備案審查標準體系中究竟處于什么樣的地位還需予以明確。《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章第3節專門規定了“審查標準”,其第36—39條詳細規定了備案審查的合憲性審查、政治性審查、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四大審查標準。《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第11條明確列舉了審查重點內容,實際上依次屬于四大審查標準的范疇。那么,合比例性標準同其他相關審查標準是什么關系呢?
首先,合比例性審查屬于適當性審查的核心內容。《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9條規定的適當性標準蘊含比例原則的部分內容,《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第11條直接將比例原則同合憲性審查、政治性審查、合法性審查的重點審查內容并列。比例原則在四大審查標準體系中,直接歸屬于上位的適當性審查標準。合比例性屬于適當性的核心內容,違反比例原則的措施當然不具有適當性,但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措施也可能不具有適當性,如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等。
其次,合比例性審查同合法性審查可能存在重合關系。雖然備案審查中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指形式合法性審查,如審查是否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規定、違背法定程序,同側重實質合法性評價的適當性審查并列,但如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對比例原則的規定,就同時構成違反合法性標準。例如,我國一些法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規定了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規范性文件違反比例原則,實際上也屬于違反《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8條所規定的“與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的合法性標準。由此可知,備案審查機關實施的合比例性審查,同時也可能屬于合法性審查。
最后,合比例性審查屬于合憲性審查的基本標準。憲法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而比例原則屬于憲法原則,合憲性審查離不開合比例性審查。合憲性審查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判斷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是否合憲、手段與目的間是否有合理的聯結關系、手段是否必要、是否侵害了憲法保護的更有價值的法益,實際上主要側重于合比例性審查。我國《憲法》第51條的“權利的限度”條款和第33條第3款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內在蘊含比例原則,而《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明確要求重點審查“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所以合比例性審查同合憲性審查標準也可能存在重合關系。
綜上,合比例性在備案審查標準體系中直接歸屬于適當性,合比例性審查屬于適當性審查的核心內容。但合比例性審查不只適用于適當性審查,在合法性審查和合憲性審查中也可能涉及比例原則的適用。換言之,違反比例原則的規范性文件,不僅不具有適當性,還可能不具有合法性、合憲性。
(三)合比例性標準明文化的時代價值
合比例性被《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列為“審查重點內容”,標志著合比例性標準已從隱含的價值理念上升為顯性的規范要求,正式實現了合比例性標準的明文化。作為加強和完善備案審查的重要舉措,比例原則的明文化推動了適當性審查從以往模糊的合理性判斷邁向可操作的合比例性分析,在以下四個方面具有鮮明的時代價值。
一是使備案審查更具有可操作性。適當性審查需要進行合理性判斷,盡管《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對規范性文件不適當的情形作了列舉,但仍然面臨主觀性過大、適用方法匱乏等問題。由于缺乏易于操作的適用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導致審查機關不得不放棄對備案文件的適當性審查。在比例原則的指引下,無論是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機關還是制定機關,都能相對客觀地運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進行切實有效的適當性審查。
二是強化備案審查決定的權威性與說服力。提高備案審查效能,樹立備案審查權威最好的辦法莫過于明確審查標準。將合比例性明確規定為備案審查的重要標準,可以提高備案審查的公信力。“在備案審查中引入比例原則,主要是為了讓審查工作更加科學、精準,得出的審查結論更具有說服力。”如果按照比例原則的邏輯結構和分析框架對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當進行精細的論證,得出的備案審查決定就能更加令人信服,備案審查制度的剛性也將獲得大幅提升。
三是提升人權保障水平。比例原則聚焦于調整目的與手段之間的理性關系,是當代民主法治國家規范公權力的“帝王原則”。通過評價公權力行為的目的正當性和手段正當性,比例原則能夠有效防止國家對人權的過度限制和保護不足。明確將比例原則作為備案審查的重要標準,彰顯了我國對人權保障的重視。在備案審查中運用比例原則監督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是堅持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體現。以違反比例原則為由,國家機關可以更有理地提出審查要求,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可以更有力地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機關可以更有效地開展主動審查、專項審查,及時糾正侵犯人權的規范性文件。
四是為善治提供良法保障。比例原則不僅對備案審查機制的運行本身具有重要價值,而且會直接影響立法權的運行,有助于提升立法質量。如果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所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成比例,最終就可能會被備案審查機關否定,由此使得規則制定者在行使權力時將更加審慎。合比例性實際上已經成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準則,對立法權具有規范功能。備案審查合比例性標準的明文化,不僅使比例原則成為備案審查的重要原則,而且使其成為規范立法權的重要標準。
(四)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審查的難題
備案審查中的合比例性審查屬于抽象審查,合比例性分析的對象為多元的規范,既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如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也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如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涉及監察機關制定的監察法規和司法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備案審查對象的抽象性和多元性,決定了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審查的特殊性和復雜性。
其一,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事實認定更為復雜。備案審查所面對的是立法事實,合比例性事實認定不僅更為宏觀和抽象,而且涉及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統計學等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對于立法措施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程度、不同措施產生的損害與收益大小等關鍵問題,備案審查機關往往難以進行準確判斷,這給比例原則的適用帶來了實質困難。
其二,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權衡更為抽象。備案審查既涉及中央與地方、局部與整體、個體與群體、短期與長遠等多重利益,也涉及自由、秩序、公正、效益等多元價值,導致比例原則在備案審查中的利益權衡面臨特殊挑戰。
其三,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審查強度難以有效把握。備案審查所涉關系具有多重屬性,既可能體現為中央與地方關系,也可能表現為監督、聯系與指導關系,還可能涉及產生與被產生、負責與被負責、監督與被監督以及上下級領導關系,這導致備案審查強度的選擇較為復雜。
比例原則在我國備案審查實踐中雖已得到日益廣泛的適用,但備案審查中的合比例性分析仍存在適用方法匱乏、說理不充分等問題。備案審查機關大多使用“不合理”“不必要”“弊大于利”等寬泛表述來否定被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例如,對于“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備案審查機關認為,此規定不符合黨中央關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精神,“屬于不合理、不必要措施”。如果備案審查機關僅僅以不適當、不合理等過于模糊的表述作出備案審查決定,不僅難以使被審查者、審查建議者、社會公眾等主體信服,而且還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可能導致備案審查決定“執行難”。
比例原則具有雙重規范功能,存在消極和積極兩個面向。一方面,比例原則作為“對限制的限制”,旨在限制公權力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過度限制;另一方面,比例原則作為“對保護的保護”,它要求有為政府積極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共利益。無論是過度限制,還是保護不足,都構成違反比例原則而不具有正當性。備案審查機關應當根據被審查措施的內容與特點,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消極面向或積極面向的合比例性分析。
三
消極面向的比例原則對過度限制的四階審查
消極面向的比例原則被稱為過度禁止原則,它要求政府不能為了實現正當目的而過度限制公民權利與自由。備案審查機關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嚴謹的邏輯結構,運用“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四階分析方法,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比例性進行精細審查,并強化合比例性審查說理的充分性與嚴密性。
(一)目的正當性分析
對于備案審查機關是否應當通過比例原則審查所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學界還存在意見分歧。王鍇認為,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與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多了目的正當性原則,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只有三個階層,不包括目的正當性原則。這一方面是由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機關不可能在法律規定的目的之外還有自己要追求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因為目的一般包含在法條的構成要件部分,不屬于行政裁量權的范疇,行政機關對于目的并無選擇權。另一些學者則沒有區分憲法與行政法,認為比例原則不應包括目的正當性原則。例如,梅揚認為,目的正當性審查會擠壓比例原則對裁量權治理功能的發揮空間,會使得政治正當或道德直覺占據審查者的頭腦,“目的正當性并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原旨”。
比例原則聚焦于調整措施與目的之間的關系,目的正當與否是比例原則首先需要考量的。如果忽視對目的的評價,就難以從根本上規范公權力。在日益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時代背景下,目的設定的正當性必須被評價。比例原則無論適用于哪個法律部門,其內涵和結構都具有相對確定性。無論是立法機關立法還是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目的都應當正當。對于行政目的,傳統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從事的是一門技術活,只不過是為立法者所設定的目的尋找有效的手段而已。雖然行政機關確實需要不斷實現立法目的,通過“傳送帶”合法化模式選擇最佳行政的手段,但行政權并不完全是執行性的,其可以自主設定不與法律相抵觸的目的。在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理念下,我國行政機關除了應當執行人民代表大會、上級行政機關的規定外,還可以依職權進行自主管理。無論是為了執行上位法的目的,還是進行自主管理,行政機關設定的目的都可能不具有正當性,需要受到目的正當性原則的審查。
因此,判斷規范性文件“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首先,需要查明其真實目的。規范性文件第1條一般都會列明制定目的,但可能并非真實目的。由于備案審查屬于事后監督,備案審查機關不應只審查表面的目的表述條款,還應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和其實施的客觀實際效果查明真實目的。其次,應對目的正當與否進行評價。如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真實目的違背憲法法律,存在目的不正當的情形(如違背授權立法目的、追求狹隘的部門利益、通過設置區域壁壘而保護本地產業、通過設立罰款而增加財政收入等),就可以直接作出目的不正當的評價。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如果規范性文件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上位法的規定,導致上位法被架空或得不到有效實施,就不具有目的正當性。在“《某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關于土地利用準入條件等規定案”中,備案審查機關認為該規定涉嫌故意規避,“存在有為規避以公開方式出讓用地、損害公共利益的轉讓行為提供制度依據之嫌”“為特定受讓人‘量身定做’競買資格條件”。總體而言,規范性文件違反憲法法律明確規定的目的,旨在抵消、改變、規避上位法,或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就不具有目的正當性。
(二)適當性分析
適當性原則要求措施應有助于正當目的的實現。如果措施與目的明顯不匹配,無助于目的的實現,就不具有適當性。適當性判斷是對手段未來效果的事實預測,備案審查機關應審查措施與目的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在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進行從業限制或禁止的規定進行審查時,備案審查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相關限禁措施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素。如果犯罪附隨后果設置的限禁措施,同犯罪行為之間不具有關聯性,就不符合適當性原則。如果由于情勢的發展變化,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措施不再具有適當性,就應予以及時調整。備案審查中理性適用適當性原則,有助于糾正措施與目的不匹配的規范性文件,有利于促進科學立法。
審查規范性文件的措施是否有助于目的的實現,時間節點的選擇較為關鍵。由于人類認知的局限性,對于事實預測的結果可能最終與客觀實際不符合。如果審查事前適當性,即主觀適當性,那么只要規范性文件制定者在文件制定時經過了審慎的決策程序而預測措施具有適當性,不管事后客觀實際效果如何,措施就應被認為是適當的。如果審查事后適當性,即客觀適當性,那么只有通過備案審查時的客觀效果認定措施與目的間存在關聯性,措施才會被認為具有適當性。由此可知,選擇不同的時間節點,即選擇審查措施的事前適當性還是事后適當性,可能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果。
筆者認為,備案審查機關應當以備案審查時為節點,審查措施的事后適當性,對措施的客觀效果進行全面分析。備案審查的對象是正在發生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以審查時的客觀效果判斷措施是否有助于目的實現,有利于使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得到及時糾正。如果以制定時措施的主觀適當性為時間節點,就無法糾正經審慎預測而被認為具有適當性但被客觀效果事后證明不具有適當性的措施。即使制定機關在制定時選擇的措施確實具有適當性,效果預測沒有錯誤,但措施也可能隨著情勢的變化而不再具有適當性。如果審查措施的事前適當性,就不利于監督不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范性文件。在“4位學者聯名建議審查‘超生即辭退’的地方性法規案”中,備案審查機關認為,“超生即辭退”有助于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緩解資源環境壓力,但如今我國人口發展呈現重大轉折性變化,人口均衡發展已成為國家重大發展戰略,“超生即辭退”的規定“總的看已經不適應、不符合黨和國家關于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精神,應予適時調整”。以事后適當性為時間節點,有利于倒逼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者不斷主動反思調整已設定的措施。
(三)必要性分析
消極面向的必要性原則要求行為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實現正當目的,禁止過度損害。如果有多個同樣有助于正當目的實現的措施,只能選擇最小損害的措施。規范性文件制定者應充分比較眾多匹配正當目的措施的損害大小,最終挑選出一個最小損害的措施。備案審查機關應對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措施進行審慎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干預與市場作用的界限不明,仍然是當前規范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應當將經濟憲法的原則與精神貫徹到必要性審查中。對于市場或社會能夠有效解決的事項,規范性文件依然設定規制措施,就不具有必要性。例如,在“《城市供水條例》關于對欠繳水費行為予以罰款的規定案”中,備案審查機關認為,欠繳水費是民事違約行為,不具有損害公共利益的性質,“對用戶欠費行為以通過行政干預手段之外的其他方式處理為宜”。又如,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小區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條件之一是“按時交納物業費等相關費用”。備案審查機關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組織,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屬于民事違約行為,地方性法規不得以此限制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的資格。因此,能夠通過非政府干預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就沒必要實施政府干預,否則不僅可能不當限制權利,還會破壞私法自治,不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對于市場或社會無法解決的事項,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制,但應當采取最小損害的措施。能夠通過限制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就不應當采取最為嚴厲的禁止措施。例如,在“地方性法規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案”中,備案審查機關認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同時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主劃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所以,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定的精神修改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確實有助于防止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但卻過度限制了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政府可以采取其他更溫和的限制手段。又如,對受過處罰的特種行業人員,通過合理的限制措施以預防相應的風險并震懾違法行為是必要的,但“終身禁止”顯然構成過度損害。
必要性分析的難點在于判斷損害大小和相同有效性。必要性原則要求規范性文件采取最小損害的措施,那么如何量化損害大小,如何對不同措施的消極影響進行充分比較,成為判斷措施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的關鍵。不同措施造成的損害大小不完全相同,對目的的實現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比較損害大小不能忽略措施對目的的實現程度。通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對異同有效性的手段進行損害大小比較,可以有效破解必要性難以客觀判定的難題。
(四)均衡性分析
均衡性原則要求損益均衡,行為者選擇的措施造成的損害同其促進的公共利益應成比例。最小損害的措施并不一定就是正當的,即使某項措施是最小損害的,但如果收益相對較小,損益不成比例,那么該措施就不符合均衡性的要求。措施的弊大于利,就是損益不成比例,不符合均衡性的要求。例如,在“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審查收容教育制度案”中,備案審查機關認為,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已較完善,繼續執行20多年前設置的收容教育措施已不合時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長達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會造成過大的人身自由、精神痛苦等損害,同其所帶來的收益不成比例,不符合均衡性原則。然而,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也不必然具有正當性,因為雖然有凈收益但成本可能很大,耗費巨大的成本而僅獲得相對較小的凈收益,同樣可能不符合均衡性原則的要求。
涉及實質權衡的均衡性分析是合比例性分析的最后環節,也是最具有爭議性的環節。為了更客觀地判斷措施是否具有均衡性,備案審查機關可以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的對象是抽象規范,在適用比例原則進行審查時更適合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進行輔助分析。例如,在“地方性法規關于老年人護理假的規定案”中,備案審查機關認為帶薪老年人護理假“涉及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利益平衡和國家、單位、個人之間社會保障責任的分配”,建議對該規定“適時進行立法后評估”。“為了有效審查規范性文件所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之間是否符合適當的比例,既要進行抽象的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有時也需要進行量化分析。”無論是發現規范性文件制定者沒有按照規定或只是進行了流于形式的成本收益分析而導致措施自始不具有均衡性,還是根據立法后評估等資料發現措施隨著情勢的變化而不具有嗣后均衡性,備案審查機關都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四
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對保護不足的四階審查
對于為達目的而采取的過度限制措施,備案審查機關可以通過比例原則予以糾正。然而,如果相關部門沒有積極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民權利和促進公共利益,備案審查機關是否可以通過比例原則監督此類保護不足行為呢?例如,近些年較為突出的立法“放水”現象削弱了對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保護力度,屬于典型的保護不足,但目前還缺乏有效的識別和判斷方法,是否可以以及如何通過比例原則審查立法“放水”呢?這就涉及比例原則同不足禁止原則的關系。
(一)比例原則之不足禁止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作為過度禁止而消極限制政府權力的比例原則廣為人知,但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即保護不足禁止,一直沒有受到充分重視。比例原則發源于18世紀的德國警察法,起初主要用于規范警察權,防止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后來逐漸發展成為約束一切國家公權力的憲法原則。由于比例原則產生于消極政府時期,當時奉行管得最少的就是最好的政府,如果國家要干預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就必須具有合比例性的正當理由,所以傳統的比例原則具有消極性,致力于限制權力。然而,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符合積極行政的時代需求,消極政府無法最大程度地增進人民福祉。傳統上作為防御權的基本權利的受益權面向受到高度重視,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要求國家既負有非必要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消極義務,又負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效實現的積極義務,不足禁止同過度禁止變得同等重要。例如,在德國第二次墮胎案判決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國家不充分履行保護義務屬于違反不足禁止原則,“保護不足之禁止原則不允許隨意放棄包括刑法在內的手段以及由此產生的對人之生命的保護效果”。不足禁止原則屬于“命令要求”,對國家課予了“行為義務”。
不足禁止原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關于比例原則同不足禁止原則的關系,目前還存在一定的認識分歧。否定觀點認為,比例原則涉及立法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而不足禁止原則涉及立法達成的目的與憲法要求的目的之間的關系,比例原則的內涵無法涵蓋禁止保護不足原則。肯定觀點認為,不同于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是要求立法者選擇更溫和的干預措施,不足禁止中的必要性是要求立法者采取更有效的保護措施,但無論是過度禁止還是不足禁止都最終走向了比例原則的判斷。
筆者認為,比例原則包括不足禁止的內容。無論國家實施的是侵害性措施還是保護性措施,都涉及目的設定與手段選擇的關系,而比例原則正是調整目的與手段關系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也稱為廣義的必要性原則,采取的措施損害過大不符合必要性原則,沒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同樣屬于違反必要性原則。我國奉行的是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理念,大量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了積極面向的必要性原則,要求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保護相關權利。我國憲法中規定的社會權不僅是個人向政府索要經濟福利的請求權,也是實現完整社會身份的基本公民權,國家機關負有保護義務促進社會權的實現。因此,比例原則具有雙重面向,既可以限制過度侵害的行為,也可以規范保護不足的行為。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要求政府選擇有助于正當目的實現的最大有效性的必要措施,且該措施所耗費的成本同其產生的收益應成比例。如果規范性文件沒有采取必要措施來促進公共利益,就違反了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
(二)比例原則對立法“放水”的備案審查方法
立法“放水”已成為一個突出問題,亟待通過備案審查運用比例原則予以有效監督。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發出的通報較早地使用了立法“放水”。通報指出:“甘肅省及有關市縣思想認識有偏差,不作為、不擔當、不碰硬”,將國家規定禁止的10類活動縮減為“禁止進行狩獵、墾荒、燒荒”等3類發生頻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項,“在立法層面為破壞生態行為‘放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積極進展,總體情況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違背上位法規定、立法‘放水’等問題,影響很不好”。2022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專門指出立法“放水”問題:“個別制定機關政治意識不強、法治觀念淡薄,在制定和執行有關規范性文件過程中打‘擦邊球’,甚至有意‘放水’。”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多次提到,一些地方性法規存在不適當的“放松監管”“放松管控”現象。2025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專門提到“督促糾正減輕上位法處罰力度的規定”,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規對向城市排水管網雨水口傾倒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設置的相關處罰規定,“對單位的處罰偏輕,不利于對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
在立法實踐中,無論是通過減損權利、增設義務等方式而實施的過度監管,還是不積極采取保護措施而產生的監管缺位,都會對法治造成重大破壞。立法“放水”不僅使得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無法實現上位法確立的保護目的,阻礙了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不利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然而,如何準確識別立法“放水”還存在難題,如果判斷失誤,不僅無法糾正保護不足的規范性文件,還可能引發“畏縮效應”。
有些立法“放水”屬于直接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可以通過合法性審查予以監督,如將上位法明令禁止的事項予以解禁、降低上位法的罰款幅度。例如,在“某省物業管理條例降低處罰幅度案”中,備案審查機關認為,實踐中因私拆承重墻而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例時有發生,但該地方性法規不嚴格執行上位法的有關規定,“處罰規定明顯低于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罰款額度,并將‘并處’改為‘可處’,屬于放松管控的情形”。有些立法“放水”雖然并不直接違反上位法的明確規定,但也可能構成保護不足,需要通過合比例性分析進行實質判斷。備案審查機關通過適用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可以更加客觀準確地識別立法“放水”,有助于防止因判斷錯誤而損害地方立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了消除立法“放水”現象,應當發揮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的規范功能。
一是審查目的是否正當。無論是限制行為,還是保護行為,都只能出于正當目的。當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狹隘地關注當地的GDP增量,為了項目開發、招商引資、增加稅收等而降低對中央政策和改革方針的執行標準,或放松對污染防治、地方債務風險等的管控力度,甚至刻意忽視和規避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在“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案”中,通報指出甘肅省有關方面“片面追求經濟增長和顯績,長期存在生態環境為經濟發展讓路的情況”。判斷是否存在立法“放水”的主觀故意,應綜合分析立法的動議背景、起草部門的內部情況說明、立法論證中的有關意見等事實。如果只是由于對上位法理解錯誤、立法技術粗糙、立法水平不夠等客觀原因造成的,不宜認定為立法“放水”。
二是審查采取的保護措施是否有助于正當目的的實現。適當性原則要求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措施同其追求的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性,如果措施無法實現保護目的,則不具有適當性。適當性判斷屬于措施與目的間的客觀因果關系判斷,屬于科學立法的范疇。備案審查機關應當根據措施的實施效果,客觀判斷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助于保護目的的實現。
三是審查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實現保護目的。消極面向的比例原則要求政府選擇最小損害性的手段,而積極面向的比例原則要求政府采取最大有效性的必要措施。規范性文件制定者應當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與立法經驗、社會公眾的合理期待等多種因素,選取最大有效性的必要措施促進保護目的的實現。以行政處罰為例,即使在上位法處罰幅度內設定罰款,如果罰款數額設定過低而達不到制裁與預防違法行為的效果,就可能構成保護不足。例如,某發達地區的規范性文件針對違法排污企業設定的罰款幅度與上位法規定的處罰下限基本持平,但明顯低于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那么將如“隔靴搔癢”一般而無法真正達到防治污染的目的,背后可能存在為當地排污企業發展讓行的“放水”問題。202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已經設定的罰款數額,實施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倘若對違法行為懲戒不足,便難以形成有效的震懾和預防效果,進而導致對相關主體保護不足。
四是審查必要措施產生的成本收益是否均衡。措施越有助于實現目的,所耗費的財政支出成本、對相關主體的利益損害等成本可能就越大,所以保護措施的選擇應符合成本收益的要求。判斷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需要進行有效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保護措施所耗費的成本同其所產生的收益不成比例,就違反了均衡性原則。保護不足應當禁止,但過度保護也不可取,還可能不現實。“落實相關惠民利民、福利保障舉措,需要真金白銀來支撐,需要平衡好立法保障的良好愿望和當地實際承受能力的關系。既要盡力而為,又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脫離實際制定難以兌現的規定”。如果規范性文件所設定的保護措施導致成本與收益明顯失衡,則該措施不具有正當性。
五
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三重審查基準體系的構建
判斷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并非只是非黑即白的事實分析,尤其是在判斷手段的必要性和均衡性時,往往還涉及復雜的價值判斷,這就涉及審查基準的選擇問題。備案審查基準是指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強度,它涉及備案審查機關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規則制定權的監督程度。究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可能會存在較大的分歧,不同的適用者對同一項措施進行不同強度的合比例性分析,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不同于司法審查主要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審查所要處理的權力關系更為復雜,不僅涉及人大同人大、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之間的關系,還涉及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備案審查機關如果處理失當,就可能引發國家權力的內部緊張,“審查機關需要一套立足于權力格局且在介入強度上層次分明的審查基準,以尊重被審查機關的自主權”。備案審查機關不能只是完全以自己的判斷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嚴格的實質審查,也不能一味尊重制定機關的自主權而只進行寬松的形式審查,具體個案中備案審查的強度應當有所區分。
(一)備案審查中建立類型化的合比例性審查基準的必要性
建立類型化的合比例性審查基準體系,區分情形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給予不同程度的尊重,有利于更好地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增加合比例性審查的理性程度。
一是更好地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現實需要。備案審查的實質是調整利益配置關系,相比于法律保留、法律授權等從正面界定央地利益配置關系的制度,備案審查是從反面調整央地利益配置關系的制度。全國人大、國務院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進行備案審查,涉及中央與地方關系。劉松山認為,全國人大不能對省級地方性法規進行適當性審查,“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立法權的重要初衷,就是讓省級權力機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充分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而立法中的適當性,正是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的重要內容,全國人大不能干預”。如果全國人大不對地方性法規進行包括合比例性在內的適當性審查,就無法有效實現備案審查所要達到的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等監督功能。然而,如果全國人大介入程度過深,確實可能侵犯地方自主權,損害地方的積極性。
作為地方民主政治過程產物的地方性法規,體現了當地人民群眾的意志,需要受到有效的尊重,但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存在完全獨立的地方自治,地方需要服從中央的領導,接受中央的監督。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之間雖然不屬于領導關系,卻存在監督關系,全國人大有權對地方人大進行監督,但確實需要把握好尺度。國務院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備案審查時,同樣存在審查尺度的問題。應防止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在備案審查中,從“監督地方”的角色異化成為“替地方做主”的角色。對地方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不“一刀切”地予以嚴格審查或寬松審查,而是根據具體情形選擇不同的審查強度,有助于靈活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關系。
二是有利于增加合比例性審查的理性程度,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質量。盡管比例原則的引入使備案審查的標準更加明晰和具體,但比例原則本身仍然存在一定的空洞性缺陷,不僅造成了利益權衡的難題,而且為合比例性裁量的濫用埋下了隱患。構建更具有操作性的多元審查基準,可以有效回應對比例原則“容易流向主觀的、反理智的、情感主義”的批判,使得“個案的實體價值判斷也因之而具有了某種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通過為備案審查機關提供具體的審查基準與審查方法指引,類型化的合比例性審查強度有利于降低合比例性分析的主觀性過大的弊端,提高比例原則的論證質量與說理水平。
此外,從事實層面而言,在“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新形勢下,由備案審查機關對所有規范性文件都進行嚴格深入的實質審查,實際上也不具有現實可行性,缺乏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支持。“有限的審查人員面對繁重的審查任務”,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備而不審”“走過場審”等問題。建立類型化的合比例性審查基準體系,不僅具有理論上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現實迫切性。
(二)備案審查合比例性三重審查基準的適用
對于如何在備案審查中建立類型化的合比例性審查基準體系,王旭認為應區分基本權利之間的沖突、公共利益與基本權利的沖突、以政策為表現形式的法益沖突等類型,對狹義比例原則的適用建立嚴格審查、中度審查和輕度審查三種審查基準。王鍇主張借鑒德國的違憲審查,將比例原則的備案審查強度分為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和強烈內容審查三種類型。合比例性審查主要屬于實體正當性判斷,比例原則的四階分析都涉及審查基準。根據合比例性審查的實踐,在不違背比例原則的理論內涵和邏輯結構的基礎上,構建合比例性寬松審查、中度審查和嚴格審查三重審查基準體系較為合理。
一是合比例性寬松審查。它要求只要規范性文件不存在“一望即知”明顯不合比例的情形,就推定其符合比例原則。如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措施與其目的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就是不正當的。具體而言,如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目的沒有明顯不正當,措施不是明顯無助于目的的實現,明顯不存在其他相同有效但損害更小的措施,損益沒有明顯不成比例,就可以通過合比例性寬松審查。合比例性寬松審查屬于審查強度最低的審查基準,體現了備案審查機關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自主權最大程度的尊重。《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9條規定了法規、司法解釋“明顯不適當”的情形,體現了寬松審查基準。其中“為實現立法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立法目的明顯不匹配”的情形,實際上是指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屬于合比例性寬松審查基準。
二是合比例性中度審查。它要求即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一望即知”明顯不合比例的情形,備案審查機關也應當進行適度的審查,判斷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審慎地選擇了措施。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提供可支持性的證據,證明審慎地實施了合比例性分析過程,即證明在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如何設定正當目的、如何比較不同措施的成本與收益大小、如何得出措施與目的是否成比例。如果制定機關在設定目的和選擇措施時沒有進行嚴謹的合比例性分析,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不夠審慎,備案審查機關就可以作出否定性評價。
三是合比例性嚴格審查。它要求對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進行全面深入的實質審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提供足夠充分的實質證據,證明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符合比例原則。具體而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證明其所采取的措施具有目的正當性,證明有助于正當目的實現的措施在相同有效性下是必要的,且該措施所造成的成本與收益應當成比例。制定機關是規范性文件的“生產商”,不僅掌握第一手資料和信息,而且了解制定的背景和具體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要求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加強調查研究,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在進行合比例性嚴格審查時,備案審查機關可以不受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所提供觀點與理由的約束,在必要的成本范圍內應當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和聽取相關主體的意見。合比例性嚴格審查屬于審查強度最高的審查基準,備案審查機關完全以自己的判斷權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實質審查。
在具體個案中判斷選擇何種合比例性審查基準,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和層級。審查機關與制定主體之間的權力差異越顯著,審查機關越應當尊重制定主體的自主權限,避免過度干預。同時,制定層級越高的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往往越規范,質量保障機制越完善,審查機關在審查時一般應采取相對寬松的審查強度。其二,措施所涉事務的特性。當前我國地方性法規審查實踐已逐漸演化出分層的邏輯,可以歸納為“接近原則”或“關聯性原則”:地方性法規所涉事務與中央聯系越緊密,審查強度就會越強。除了地方性外,所涉事務的專業性也應成為考慮因素。措施的專業性越強,審查強度就應當越低。例如,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相比于作為備案審查機關的人大而言,在某些行政管理領域可能具有更多的專業知識積累,其專業判斷權一般應當受到更多的尊重。在“《某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夫妻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的規定案”中,有公民認為增加的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是“政府請客、企業買單”,備案審查機關認為該規定不抵觸上位法,“但其合理性、執行性和操作性等方面需要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育保險支付能力不斷完善”,建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研究論證工作。簡而言之,規范性文件所涉事務的地方性、專業性等越強,就越應受到相對寬松的審查。其三,措施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類型。規范性文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越重要,保護的迫切性越大,就越應受到相對寬松的審查。其四,措施所涉及的權利種類及其受影響程度。在“地方性法規規定親子鑒定案”中,備案審查機關進行嚴格審查后認為,“親子關系涉及公民人格尊嚴、身份、隱私和家庭關系和諧穩定,屬于公民基本權益”,地方性法規不應強制規定并設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處分、處理措施。同人格尊嚴越直接相關的權利,對權利的影響程度越大,就越應受到相對嚴格的審查。
綜上,備案審查機關在具體個案中,應全方位考慮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和層級、措施所涉事務的特性、措施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類型、措施所涉及的權利種類及其受影響程度等因素,靈活選擇能最大程度實現正義的合比例性審查基準。即使是審查存在領導關系的主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應根據具體情形選擇適當的審查基準。例如,國務院對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并非只應進行嚴格審查,否則可能過度干涉地方自主權。在適用結果上,備案審查具有跨程序處分力,“可以處分和指令其他相關國家機關的程序變動,并對這種變動加以拘束。”備案審查機關經審查認為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讓其自行糾正;如果制定機關未按照審查意見或處理計劃進行糾正的,備案審查機關可以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廢止、清理,或依法予以撤銷。
六
結語
理性適用明文化的合比例性審查標準,是全面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完善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制度機制。”比例原則為備案審查提供了有力的新武器,可以有效監督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使全面依法治國邁向新征程。備案審查機關在審查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時,對其中“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判斷,應當基于比例原則的雙重面向,遵循“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四階分析框架,并結合合比例性三重審查基準進行審慎分析。備案審查的對象是抽象的規范性文件,其審查過程涉及復雜的權力關系和多元的價值標準,由此使得備案審查中合比例性事實認定、利益權衡、審查強度選擇面臨更多的難題。應當立足備案審查的固有特性,總結備案審查的本土經驗,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備案審查比例原則適用理論體系,持續提升備案審查能力與質效,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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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26年第3期目錄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研究】
1.《生態環境法典》的概念體系置換與話語體系建構
呂忠梅
2.邁向中國自主的城市治理法學
張震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質論
宋志紅
【數字法治研究】
4.司法裁判的屬人性:人工智能司法角色的限度
陳景輝
5.論數字司法價值對齊的實現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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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度偽造技術全鏈式刑事治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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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論】
7.行政裁量權基準跨區域銜接的制度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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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備案審查中比例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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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養老照護中家庭責任的法律變遷及其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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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作為詐騙的成立范圍與歸責展開
付立慶
11.預防性犯罪化的基本類型與立法邊界
王良順
12.貸款犯罪的法益重塑與體系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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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預防類罪式行刑反向銜接的機理及制度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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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財產辯護:一種新興的辯護形態
袁相亭
15.論刑事管轄關聯的阻斷及其對趨利性執法的規制
任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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