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走私行為因物而起,由物而定,不同的走私行為對象,給國家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同;同樣,走私犯罪也因行為對象之貨物、物品的不同,而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一、前言
犯罪對象是指犯罪所指向的對象,或者是施加的對象,或者是侵害的對象。是刑法理論問題,也是刑事司法實踐問題。走私犯罪對象一般指向的是物,即海關監管上所稱的“貨物、物品”。根據《海關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這說明海關監管的對象是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只是承載貨物、物品的運輸工具)。如此,那么,涉及違法行為,包括違反海關監管行為、走私行為時,其違法行為對象也是貨物、物品,由物而及人,由人而及物,離不開對物的管理,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也是圍繞貨物、物品的價值或稅額來進行。走私犯罪也是如此,但是,它比行政違法中的違反海關監管行為、走私行為所涵蓋的范圍要更小。本文擬從行為對象入手分析、闡述走私犯罪之構成條件。
本文所分析走私罪名僅限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走私罪”的10個罪名。
二、行為對象是走私犯罪之構成條件之一
10個走私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這10個罪名全部都是貨物、物品為行為對象。
從這10個罪名來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犯罪對象是武器、彈藥,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對象是核材料,走私假幣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幣,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對象是文物,走私貴重金屬罪的犯罪對象是貴重金屬,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對象是珍貴動物罪、珍貴動物制品,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淫穢物品,走私廢物罪的犯罪對象是廢物,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普通貨物、物品。這10個罪名全部將貨物、物品為行為對象,具體到各個罪名會有所不同。每個罪名都有特定的犯罪對象,不可或缺,而每個罪名的對象都是有所特指,由刑法劃定范圍,確保罪與罪之間不交叉,確保罪名與罪名之間協調,確保非法定對象不歸入走私犯罪。
三、刑法走私罪之行為對象各異,但是不能以罪名定對象,而應當以條款罪行描述中對犯罪對象的規定來確定
10個走私罪名有雖然全部都將貨物、物品作為行為對象,但是刑法中的罪名名稱由司法解釋確定,名稱所包含的犯罪對象只是抽象概括,而刑法條款中犯罪對象有的是概括的,有的是具體的,但是全部都是確定的,要根據條款中的罪行描述來確定。根據對應的刑法條款對各罪名的罪行描述,其各自確切的犯罪對象如下:
走私武器、彈藥罪:根據條款描述,犯罪對象是武器、彈藥,這是一個概括的犯罪對象,只要是武器、彈藥都落入該罪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正確確定武器、彈藥的品名、種類以及其管理屬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非常正確的解釋。
走私核材料罪:根據條款描述,犯罪對象是核材料,這是一個概括的犯罪對象,只要是核材料都落入該范圍。根據《核出口管制條例》的規定,列入《核出口管制清單》的核材料、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屬于出口管制物項,其中第一部分核材料(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即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對象。
走私假幣罪:根據條款描述,犯罪對象是假幣,即偽造的貨幣,這是一個概括的犯罪對象,只要是假幣都落入該罪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七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的境外貨幣數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走私文物罪:根據條款描述,其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這是一個具體的犯罪對象,只有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才落入該罪范圍,而走私國家非禁止出口的文物不能構成此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圍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罪:根據條款描述,其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這是一個具體的犯罪對象,只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才落入該罪范圍,凡國家限制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都不在該范圍之內。而是否禁止、限制,根據《對外貿易法》和《金銀管理條例》的規定來判斷。貴金屬?是指在地殼中含量稀少、開采提煉成本高、具有高經濟價值且化學性質穩定的金屬,主要包括以下 ?8種元素?:金(Au)?、?銀(Ag)?、鉑(Pt)、鈀(Pd)、銠(Rh)、銥(Ir)、釕(Ru)鋨(Os)。目前我國對于貴重金屬只規定了鉑是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均是限制出口貨物。
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根據條款描述,其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罪、珍貴動物制品”,這是一個具體的犯罪對象,只有是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罪、珍貴動物制品才落入該罪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一)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列入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布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二)未經批準擅自出口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該司法解釋解決了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對象適用問題,但是卻放大了對象范圍,因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也并非都是禁止進出口的,有大量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限制進出口的,不應當落入該罪范圍。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根據條款的描述,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這是一個概括的犯罪對象,具體要看該貨物、物品是否被國家規定為禁止進出口(其他走私罪以外的),是的,即符合該罪犯罪對象,如果不是,是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排除落入該罪范圍。判斷是否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依據是《對外貿易法》及有關行政法律、行政法規。
走私淫穢物品罪:根據條款描述“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該罪的犯罪對象是淫穢物品,是一個概括又具體的犯罪對象,我國禁止淫穢物品進出口、進出境(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43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等)。
走私廢物罪:根據條款描述“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廢物即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對犯罪對象的描述是“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這些除外條款都是以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為犯罪對象,而第一百五十三條所適用的是除此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即應稅貨物、物品。其中,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包括了九個走私罪之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走私罪在對象上是相互排斥關系:征收進出口稅的貨物、物品不可能禁止進出口,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可能征收進出口稅。
四、走私犯罪對象決定了此罪與彼罪
上文提到,禁止進出口與應稅貨物是兩個相互排斥、并立的概念,而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之間,因具體對象不同也會構成不同的罪名。根據《對外貿易法》,我國對于進出口貨物的管理屬性分為自由進出口(含自動許可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而從違法行為侵犯的法益角度,可將對象分為三種:一是征收進出口稅的貨物、物品(含有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是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三是不需征收進出口稅但是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這三部分也與走私行為的危害結果相契合(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正確確定走私犯罪對象對于確定不同的罪名是關鍵性的:
征收進出口稅的貨物、物品(含有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海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關稅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關稅。”作為應當繳納進出口稅的貨物、物品,當其成為走私犯罪的對象時,由于偷逃應納稅款造成了國家稅收損失,因而,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這個罪名就是為此設立的。這個罪名當然排除了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但是,如果同時又是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怎么辦?無論是從海關行政處罰,還是從刑事處罰角度來說,都是按偷逃稅款的走私來處理,因為有進出口稅的貨物、物品,其中部分是限制進出口的,而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卻不一定都有進出口稅(尤其是出口環節)。如果單純違反限制性規定,而沒有偷逃稅款的話,則一般只能按海關行政處罰,對此下文將涉及。尤其要強調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已排除了第一百五十一條(個別限制出口)、第一百五十二條(全部禁止進出口),因此,凡是征收進出口稅的貨物、物品即便有限制進出口的,也列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范圍。
二是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關于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從刑法條文即可看出,哪些罪名以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為構成條件,可用排除法:一是可以排除所有征收進出口稅的貨物、物品;二是可以排除作為貨物出口環節的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因為在此情況下,武器、彈藥、核材料是出口管制物項,是限制出口貨物,而非禁止出口貨物;三是可以排除除了二以外的所有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四是可以排除所有既不用征稅、也不受限制的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絕大部分出口貨物、所有出境物品屬于此種情形)。以此區分(舉例):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構成走私文物罪,而走私文物進口的,卻不構成此罪(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國家限制進口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為走私對象,但是如實申報品名,低報價格的,只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三是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限制性管理,是走私行為構成條件之一。但是限制進出口能否作為犯罪對象,則要看刑法條文構成條件的規定。以限制進出口貨物為走私犯罪對象的,只有兩個罪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彈藥出口的,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因其并非禁止出口,所以不可能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核材料罪亦是如此。
五、走私對象決定了罪與非罪
從侵害的法益的角度,走私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有三個: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限制性管理。根據其與對應的走私行為對象的關系,對照《刑法》規定,有的可以成為走私犯罪對象,成為走私罪構成條件,有的不可能成為走私犯罪對象,排除走私罪。走私行為能否上升到走私犯罪,除了數額方面的因素外,走私行為對象是非常關鍵的一個條件。
在不涉稅情況下的純粹限制進出口貨物,可能成為走私行為的對象,比如,除了作為出口管制物項之武器、彈藥、核材料以外的所有在出口管制清單內的物項,都是限制出口貨物、物品,如果構成走私的,要受到海關行政處罰;但是,國家并不禁止出口,因而,可以排除歸入走私犯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也就是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不允許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歸入其中。又比如,黃金是限制出口貨物、物品,可以成為走私行為的對象,但是由于刑法對走私貴重金屬罪設定了“禁止出口的”條件,黃金不具有“禁止出口的”條件;又比如文物,作為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中統一表述的犯罪對象之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其實都有修飾語“國家禁止出口的”,如果文物不是禁止出口的,是限制出口的,可以成為走私行為的對象,但是不能認定為走私文物罪。
又如,進口涉稅二手潮服,涉嫌偷逃稅款可能有數百萬元,行為人有時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卻由于低報數量或價值而大量地偷逃了稅款。但是這種二手潮服,如果是明顯的舊服裝,沒有吊牌,甚至還留有未清洗掉的污跡。這時如果經鑒定是固體廢物或者無法排除是屬于固體廢物,則以走私固體廢物罪來定罪時,將十分有利于行為人,甚至因重量達不到刑事責任起點(5噸)而導致無罪。
再如,在2021年1月1日前,我國對于進口固體廢物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管理的特點是有的納入目錄的,有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也有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在進口諸如未經梳理的人發時,如果按涉稅走私認定的話,價值與涉嫌偷逃稅款都非常高,但是根據目錄管理要求,這種未梳理的人發按照商品歸類規則屬于列入固體廢物的稅則號列時,則走私犯罪對象發生了質的變化,罪名也隨之改變。這樣的改變導致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不復存在,結果十分有利于當事人,也于法有據。
六、結束語
在走私行為認定前提下,行為對象之貨物、物品決定了歸入什么罪名,或者不歸入走私犯罪。由于走私犯罪對象的特定性,是什么貨物、物品,觸犯什么罪名,刑法的規定可謂一個蘿卜一個坑,而禁止貨物類走私罪名與涉稅類貨物的罪名相互排斥、并行并列、互不相干,所以絕不可能存在同時觸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兩個罪名的情形。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海關與財稅團隊創始人 孫國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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