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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建設工程領域,多個自然人或企業以合伙形式共同承攬工程的現象十分普遍。然而,合伙人之間究竟是合伙關系,還是借用資質(掛靠)、轉包關系,實踐中極易混淆。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伙關系的具體案例,梳理合伙關系裁判要點,為各方提供實務指引。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伙關系;掛靠;內部清算;司法審計
裁判規則概覽
案例解讀
一、合伙關系與掛靠關系的區分
1. 有書面合伙協議且實際共同管理的,應認定合伙關系
案件名稱:曹艾涵、遼源市龍山區旭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4748號
案情簡介:曹艾涵、董小彬、胡玉才簽訂《合作承包工程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按比例分配盈余。曹艾涵主張其系唯一實際施工人,否認合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三人簽訂的《合作承包工程協議》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責任承擔等作了詳細約定。三人均實際存在按協議約定對外從事合伙事務的行為,原審認定三人形成合伙關系,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
2. 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系掛靠關系,不是合伙關系
案件名稱:江西省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5116號
案情簡介:賴永輝、賴近水、賴保塔、賴寶興等人掛靠江西城建公司及江西城建廈門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工程。后因工程款結算發生爭議,實際施工人起訴要求江西城建公司及江西城建廈門公司支付工程款。申請人主張本案應為合伙關系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法律關系。借用資質(掛靠)是指沒有相應資質的主體借用有資質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本案系被申請人掛靠申請人對外承攬工程,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不是合伙關系。
二、合伙內部債務處理
1. 合伙人之一對外簽訂以物抵債協議,效果及于全體合伙人
案件名稱:沈陽冠隆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遼寧實華(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再84號
案情簡介:王智華與張遼簽訂《合伙承包工程協議》。后實華公司主張其已以房屋抵頂工程款的形式向王智華支付了款項,該款應在應付張遼的工程款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智華與張遼的合伙承包關系決定了以物抵債的效果也及于張遼,相應款項應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
2. 合伙人之一接收抵頂物,其他合伙人不得以不認可為由否定抵頂行為
案件名稱:曹艾涵、遼源市龍山區旭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474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董小彬作為合伙人之一認可已實際接收該車輛,曹艾涵對此不認可不能否定抵頂行為的發生,其與董小彬就此產生的爭議應依據合伙協議另行解決。
三、合伙清算與司法審計
1. 司法審計報告程序合法,應予采信
案件名稱:胡向榮、周振興等合伙協議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511號
案情簡介:三人合伙承包工程,后因利潤分配發生爭議,一審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司法審計。當事人主張審計報告程序違法、內容失實。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定機構具有資質,程序合法,不存在鑒定人無資質、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等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在當事人沒有充分證據否定審計意見的情況下,原審采信該報告并無不當。
2. 財務資料不完備時,法院可酌情認定相關費用
案件名稱:陳翠珍、萬步高合伙協議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986號
案情簡介:三人合伙開發房地產項目,審計報告對融資利息注明存在"假設及主觀判斷"。當事人對融資利息認定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鑒定意見存在不可測因素,但在既有融資事實的情況下,若不考慮融資利息將明顯失公。原審綜合當地經濟水平、社會融資利率及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融資利息,并無明顯不妥。
實務指引
對于實際施工人,為避免被認定為合伙關系,從而影響主張工程款的權利,核心在于用證據和行為劃清"獨立履行施工合同"與"合伙經營"的界限。實務中應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協議定性明確:與上家簽訂的協議,名稱和內容均應明確為內部承包、轉包或分包,嚴格避免出現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等合伙性質的條款。
二、資金路徑清晰:工程投入資金應從個人賬戶直接支付給材料商、勞務班組等,保留完整的付款憑證,證明資金獨立用于本項目。
三、獨立組織施工:保留您本人獨立進行施工管理、簽署技術文件、辦理工程簽證及結算的證據,形成與發包方/監理方的直接工作對接記錄。
四、風險獨立承擔:在協議和履行中,明確由您個人承擔項目的虧損風險和質量責任。若約定只賺不賠的固定回報,可能被認定為借貸或管理費關系,同樣需規避。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與風控業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業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 團隊憑借卓越的專業素養,打造了多起行業標桿案例:代表性業績包括涉案39.15億元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號指導性案例的新型爭議案;以及標的額達百億元并獲得一、二審全面勝訴的股權顯名糾紛案。
- 團隊秉持可視化系統思維與首創的“重大商事訴訟十五步法”,擅長還原復雜交易的商事本質,穿透法律迷霧。作為多家中國建筑20強及世界500強企業的長期法律伙伴,團隊致力于以嚴密的策略方案與頂尖的實戰經驗,為每一份商業價值鎖定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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