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憑祥,兩名司機受雇受雇運輸“茶葉”,途中察覺是煙絲,貨主稱“沒事,查到就說是茶葉”,二人為賺萬元運費,仍冒險上路,在廣河高速惠州段被查,煙絲19470公斤價值141萬元,經(jīng)驗定均為無使用價值的偽劣產(chǎn)品,事后兩名司機均獲刑2年多,各處罰金20萬元,其中一名司機不服上訴,二審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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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憑祥,5月份,貨車司機凌建和合伙人仲伯正處于生意清淡的焦慮期,凌建家中有個自2004年就患上重型地中海貧血的兒子,每月高額的治療費像座大山壓得他喘不過氣。
他駕駛的桂A牌照重型半掛車,是與仲伯共同出資購買,掛靠在廣西一家運輸公司名下,兩人輪流駕駛,靠著在全國各地跑運輸,勉強維持著生計和兒子的醫(yī)藥費。
5月20日中午,一通熟悉的電話打破了暫時的平靜,來電者是他們的“老客戶”——自稱經(jīng)營一家物流有限公司的易雄。
電話里,易雄的聲音一如既往地干脆:“阿強,有趟好活,從南寧武明拉一批藥材到廣東汕頭,大概16噸,運費一萬塊,走不走?”
對于已經(jīng)近半個月沒接到大單的凌、仲二人來說,這無疑是雪中送炭,他們幾乎沒有猶豫,便應承下來,約定當天下午到南寧市武明縣伊嶺巖工業(yè)區(qū)的一個廠房裝貨。
下午時分,凌建和仲伯駕駛著貨車,準時抵達了指定地點,那是一個位置偏僻、尚未完全建好的廠房,周圍空曠,易雄已經(jīng)等在那里,同行的還有盧某和他的朋友黃某。
易雄介紹說,盧某是跟車去汕頭的,路上有個照應,裝貨過程由易雄指揮,七八個工人默默地從廠房里搬出一個個鼓鼓囊囊的藍色編織袋,往貨車上裝載。
凌、仲二人起初并未在意,按照行規(guī),他們只負責運輸,一般不干涉貨物具體是什么,然而,就在貨物快裝完,凌建和仲伯爬上貨車頂部,準備合力拉上防雨的帆布時,一股濃烈、獨特的煙草氣味撲面而來。
常年跑運輸,兩人對各類貨物的氣味不算陌生,凌建心里“咯噔”一下,他用手肘碰了碰旁邊的仲伯,低聲道:“這味兒……不對吧?像是煙絲。”
仲伯也皺起了眉頭,他深吸一口氣,更加確定了,這根本不是易雄電話里說的“藥材”,而是國家嚴格專賣管控的煙草制品。
趁著工人們固定帆布的間隙,仲伯跳下車,徑直走到正在一旁抽煙的易雄面前,語氣嚴肅地問道:“易老板,你這裝的到底是什么?我們剛才聞到很大的煙絲味。運輸煙絲,沒有準運證,那可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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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雄臉上閃過一絲不自然,但很快堆起笑容,拍了拍仲伯的肩膀:“哎呀,阿強,你想多了,就是些茶葉,可能包裝串了味,放心啦,沒事的,路上萬一真有檢查的,你們就一口咬定是茶葉,我都打點好了。”
他一邊說,一邊掏出準備好的8100元現(xiàn)金,作為預付的部分運費塞給仲伯,“這趟辛苦你們,到了汕頭,尾款立刻結清,盧仔跟他們車,路上也有個伴。”
拿著那疊厚厚的鈔票,凌建和仲伯陷入了短暫的沉默,易雄的含糊其辭和“打點好了”的說辭,反而加重了他們的懷疑。
兩人走到車旁,低聲商量,仲伯憂心忡忡道,“老凌,這明顯就是煙絲,他連準運證都拿不出來。”
“我知道”,凌建看著手里沉重的運費,又想起家里等著錢救命的兒子,內(nèi)心掙扎,“可這單成了,小杰下個月的藥費就有了著落……易老板說查到就說是茶葉,應該……沒那么倒霉吧?”
最終,對經(jīng)濟壓力的妥協(xié)和對僥幸心理的依賴,壓倒了對法律風險的擔憂,他們互相看了一眼,默默地將錢收好,決定接下這趟“危險的活”。
當晚,他們在工業(yè)區(qū)附近找了家小旅館休息,易雄特意交代,要等到凌晨再出發(fā),避開檢查高峰,盧某和黃某也一同住下。
房間里,凌建翻來覆去睡不著,煙草的味道似乎還縈繞在鼻尖,他甚至偷偷去查看了筆記本,上面清楚記錄著:就在一周前的5月14日,他們也是為易雄從同一個地點,運送一批“800箱貨物”到廣東汕頭深汕高速田心出口,同樣只有盧某跟車。
那次,他們也隱約覺得貨物不對勁,但沒敢多問,筆記本上那寥寥幾筆的“5月14日,運費結算”,此刻顯得格外刺眼,原來,這已經(jīng)不是第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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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凌晨3點,夜色深沉,桂A貨車駛離武明縣,踏上前往汕頭的高速公路,駕駛室里,凌建和仲伯輪流開車,盧某坐在副駕駛,黃某則在后面的臥鋪休息。
車廂里異常安靜,只有發(fā)動機的轟鳴聲,每個人都心事重重,尤其是兩位司機,神經(jīng)緊繃,時刻留意著沿途的每一個指示牌和可能出現(xiàn)的檢查站。
時間一分一秒過去,車輛駛入廣東省境內(nèi),5月21日中午12時許,當貨車行經(jīng)廣河高速公路惠州龍門縣路段的沙逕服務區(qū)時,凌建打算進區(qū)稍作休整。
然而,車輛剛剛停穩(wěn),幾輛閃爍著警燈的執(zhí)法車輛便迅速靠攏,將貨車包圍,廣東省惠州市煙草專賣局稽查支隊、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龍門縣煙草專賣局的聯(lián)合執(zhí)法人員出現(xiàn)在車旁。
“請下車,接受檢查。”執(zhí)法人員出示證件,凌建和仲伯的臉色瞬間變得慘白,他們和盧某、黃某一起被要求下車,執(zhí)法人員掀開貨車篷布,眼前是堆疊整齊的藍色編織袋。打開袋子,里面是黃褐色的片狀物,濃烈的煙葉氣味彌漫開來——正是煙絲。
“請出示運輸這批煙草專賣品的準運證。”煙草稽查人員嚴肅地問道,凌建和仲伯面面相覷,低下了頭,他們拿不出來,盧某也慌亂地表示,自己只是跟車的,什么都不知道。
經(jīng)現(xiàn)場清點,這批煙絲共計19470公斤,執(zhí)法人員依法將車輛、貨物及車上四人全部扣押,并移交龍門縣公安局進一步偵查。
同日,龍門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并對凌建、仲伯刑事拘留,隨后,涉案煙絲被送至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煙草檢驗站檢驗。
檢驗報告顯示:該批煙絲樣品為烤煙煙絲,但有明顯異味,均被判定為“無使用價值”。廣東煙草惠州市有限責任公司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小組據(jù)此出具價格證明,認定該批偽劣煙絲價值高達人民幣141497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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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初的審訊中,凌建和仲伯還試圖按照易雄教的那樣,謊稱運輸?shù)氖恰安枞~”,但在執(zhí)法人員的追問和確鑿的證據(jù)面前,他們的心理防線很快崩潰。
仲伯首先供述:“裝貨時我們就聞到是煙絲味,我還問過易老板,他說沒事,查到就說是茶葉……我們?yōu)榱速嵾\費,就繼續(xù)拉了。”
他進一步承認,包括這次在內(nèi),他們一共為易雄運輸過四趟貨物,前三次(5月4日、8日、14日)也都是從同一地點裝貨運往廣東,其中5月14日那批,他們心里清楚很可能也是煙絲。
凌建的供述與此相互印證,并補充了更多細節(jié):“到車頂拉帆布時聞到煙草味,就知道是煙絲或者煙葉了……生意難做,貨都裝了,為了能賺錢,明知是煙絲也繼續(xù)運了。”
而跟車人盧某的證言,則進一步指向了背后的組織者易雄。盧某稱,自己受雇于“易老板”,每天工資100元,任務就是跟車到汕頭,然后拿返程車票回來。
他承認在裝貨的倉庫就聞到了煙味,知道運的是煙絲,也知道無證運輸違法,但“因生活困難為了100元/天的報酬,就沒問”。
盧某還提到,就在一周前,他也曾跟過凌、仲二人的車,運送過一車“煙廠的廢料”到汕頭,接貨的是一輛黑色小車。
貨主易雄到案后,起初辯稱自己不知情,以為是運輸“藥材”,并稱只讓凌建運過這一次貨,然而,在凌建的記賬本、仲伯和盧某的證言等證據(jù)面前,其謊言不攻自破。
記賬本上清晰記載著5月間的多次運輸記錄和開支,最終,易雄因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凌建和仲伯一開始是被公安機關決定監(jiān)視居住,但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凌建脫離了監(jiān)管,直到2年后的3月29日,仲伯在廣西憑祥被抓獲歸案,4月26日,凌建主動到龍門縣公安局投案,至此,該運輸環(huán)節(jié)的涉案人員基本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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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龍門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凌建、仲伯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犯罪,仍為其提供運輸便利,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本案系犯罪未遂,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仲伯歸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jié);凌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jié)。
綜合考量,決定對二人減輕處罰,故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仲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凌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各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凌建不服,提起上訴,其與辯護人提出:1.凌建僅知運輸?shù)氖菬熃z,不知是“偽劣產(chǎn)品”,不構成該罪共犯;2.量刑過重,應考慮其系從犯、初犯、未遂、自首,且家庭特別困難(兒子患重病),請求改判緩刑或降低罰金。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jīng)審理,對焦點問題作出認定:
首先,關于是否構成共犯。
法院指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犯罪,而為其提供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的,以共犯論處。”
本案中,凌、仲二人在裝貨時已明確知曉所運為煙絲,且在無任何合法準運證件的情況下,貨主易雄無法提供合法手續(xù)并教唆其謊報貨物品名。
二人作為具備完全認知能力的成年人,特別是仲伯已明確向易雄指出“運煙絲違法”,其完全可以也應當預見到所運輸?shù)臉O可能是非法煙草專賣品(包括偽劣產(chǎn)品)。
在此情況下,二人為牟利仍選擇繼續(xù)運輸,主觀上屬于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客觀上為偽劣產(chǎn)品的流通提供了關鍵幫助,依法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共犯,是否直接接觸上家貨主,不影響其“明知”的認定。
其次,關于量刑是否過重。
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關于凌建“自首”的認定,指出其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脫逃,后雖主動投案,但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時間條件,不構成自首,僅能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
盡管如此,法院綜合考慮其從犯、犯罪未遂、坦白、當庭認罪等法定從寬情節(jié),以及其家庭困難的實際情況(作為酌定情節(jié)),認為一審在法定刑以下(該罪數(shù)額巨大標準應在7年以上)判處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元,已是減輕處罰的結果,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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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庭困難情況,可在判決生效后,依法在執(zhí)行階段(如罰金繳納、是否符合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等)予以酌情考慮,但不足以成為二審再次減輕刑罰或適用緩刑的法定理由。涉案煙絲價值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亦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最終,惠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警示,在涉及專賣品、危險品等特殊領域,運輸者絕不能對貨物性質抱僥幸心理,一旦明知或應知非法仍提供運輸,就將成為犯罪鏈條上的重要一環(huán),面臨嚴厲的刑事制裁。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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