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今日(6月1日)發文,《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簡稱《規定》)已經2026年4月17日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所稱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規定》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
《規定》提到,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關國家(地區)投資環境變化和風險程度等,制定、調整和實施對外投資政策,明確鼓勵、限制、禁止的對外投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指導、監督投資者規范投資經營行為。
《規定》提到,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完善公共平臺與服務,統籌外事、法律、財稅、金融、經貿、物流、出境入境、海關、貿促等領域服務資源,為投資者提供服務保障。
根據《規定》,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時,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此外,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信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準備案的,由核準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準備案的,由核準備案機關撤銷核準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投資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依法為在其他國家(地區)投資的中國公民、組織及其在該國家(地區)投資的企業、項目所屬中國籍員工,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維護其正當權益。
投資目的國家(地區)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暴亂、嚴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傳染病疫情、恐怖襲擊等重大突發事件,在該國家(地區)的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企業、項目所屬中國籍員工,因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需要幫助的,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及時核實情況,敦促有關國家(地區)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中國公民、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并根據相關情形提供協助;中國政府作出相應避險安排的,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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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聯播
本期編輯:Effy 審發: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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