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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這部法律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促進就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關鍵的作用。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深入了解一些與大家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
01
《就業促進法》關于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02
《就業促進法》關于婦女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03
在促進就業方面用人單位有什么權利與義務?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04
為了促進就業,國家對哪些企業和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05
政府在維護公平就業方面有哪些職責?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內容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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