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河湖長制規定》,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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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庫、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錄的池塘、塘壩等水體。
本省設立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鄉級四級總河長。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規定由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本省設立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鄉級、村級五級河湖長。省級河道、跨設區的市重大引調水工程設立省級河長,太湖(浙江片)設立省級湖長。各河湖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分級分段或者分級分區設立設區的市級、縣級、鄉級、村級河湖長。
鄉級以上河湖長由本行政區域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村級河湖長由村(社區)領導班子成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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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河湖長制工作的機構,并保障其相應工作力量。
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總河長工作部署,發揮河湖長制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履行下列協調、指導、督促職責:
提出本級河湖長建議人選以及協助其履職的聯系單位,報總河長確定;
明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保護治理的職責分工;
對河湖長巡查發現的問題或者違法行為,督促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查處;
協調跨行政區域河湖相關河湖長的工作;
為下級河湖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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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提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河湖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可以對縣(市、區)強化河湖保護治理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項對責任河湖進行巡查。巡查的主要事項包括水面保潔、水體污染,藻類、水葫蘆等水生生物生長,堤壩、綠道、親水平臺等設施維護,以及其他影響河湖生態環境和水安全的情形。鼓勵鄉級、村級河湖長運用無人機航拍、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開展河湖巡查工作。
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未依法履行河湖保護治理職責的,縣級以上河湖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約談。約談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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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婷
一審:王瀟瑩
二審:泮永翔
三審:黃元杰
來源:浙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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