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區日常管理中,業主與物業之間因違建問題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不少業主甚至會遇到物業直接認定自家房屋為違建、強制進行拆除的情況。很多人對此存在認知誤區,要么認為物業作為小區管理方擁有完整的違建處置權,要么認為物業完全無權干涉業主的搭建行為。接下來京坤律師將對社區物業在違建問題上的權限進行全面、清晰的普法說明。
一、從法律根源明確:物業不具備違建認定的法定權力
違建的認定是一項嚴格的行政執法行為,其權力來源由國家法律明確限定,從未賦予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必須依法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才屬于法律層面的違法建筑。而有權對這類建筑作出違建認定的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授權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其他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作出正式的違建認定結論。
從主體屬性來看,物業服務企業本質上是受全體業主委托,為小區提供環境衛生、秩序維護、設施設備運維等服務的民事主體,并非行政機關,也不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它既沒有行政法層面的執法權,也不具備違建認定所需的專業資質:違建認定需要核查土地性質、規劃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一系列專業材料,還要結合城鄉規劃整體要求進行綜合評估,這些都超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能力和法定權限范圍。
實踐中物業出具的“違建告知書”“整改通知”,都不具備正式的違建認定法律效力,僅屬于物業服務過程中的提示性行為,不能作為認定建筑違法的法律依據。
二、物業完全不享有強制拆除違建的法定權力
強制拆除違建屬于典型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有著極為嚴格的法律程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且該權力同樣只能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后行使,不得委托給民事主體實施。
即便對于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也只能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配合的,由行政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從未將強制拆除的權力賦予物業服務企業。
如果物業擅自對業主的搭建部分進行強制拆除,本質上屬于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民事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物業在違建治理中承擔的法定職責與合理邊界
雖然物業沒有認定和拆除違建的權力,但這并不意味著物業對小區內的違建行為可以完全放任不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在違建治理中承擔三項法定的基礎職責:
第一是日常巡查勸阻職責。物業應當對小區公共區域、業主房屋的異常建設行為進行常態化巡查,一旦發現業主有疑似違建的搭建行為,第一時間對業主進行口頭勸阻,告知其搭建行為可能違反城鄉規劃相關法律規定,存在被認定為違建并拆除的風險,引導業主主動停止建設行為。
第二是書面告知與留證職責。如果口頭勸阻無效,物業應當向涉事業主送達正式的書面整改通知,明確指出其搭建行為涉嫌違反的相關規定,告知其自行停止建設并恢復原狀的要求,同時通過拍照、錄像、留存送達記錄等方式完整固定相關證據,避免后續產生糾紛時無法舉證。
第三是上報協助職責。對于勸阻無效、拒不停止建設的疑似違建行為,物業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報送至屬地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執法部門開展后續的調查工作,比如提供小區的規劃圖紙、涉事業主的相關信息,協助執法部門進入現場核查情況,在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拆除過程中做好現場秩序維護等輔助工作。
物業在履行上述職責時,必須嚴格把握行為邊界,絕對不能超越權限實施任何帶有強制性的行為,比如不能采取斷水斷電、封鎖業主入戶門、強行闖入業主房屋內拆除搭建物等方式處置疑似違建,這類行為都屬于違法越權行為。
四、物業越權處置違建的法律后果
如果物業服務企業超越法定權限,擅自對業主的建筑作出違建認定,甚至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將承擔多重法律責任。
在民事層面,業主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物業構成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對于因強制拆除造成的財產損失,業主還可以主張全額的損害賠償。
在行政層面,若物業在越權拆除過程中出現損毀業主財物、擾亂小區正常秩序等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較大,相關直接責任人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面臨刑事追責。
五、針對物業越權行為的合法救濟途徑
當業主遇到物業擅自認定自家房屋為違建、甚至實施強制拆除等越權行為時,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切勿采取暴力對抗等非理性方式激化矛盾,可按照以下步驟逐步開展救濟:
第一,第一時間固定全部證據。對現場情況進行完整的拍照、錄像,留存物業出具的各類通知、告知文件,記錄與物業工作人員的溝通對話,保留好相關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確保證據鏈完整,為后續維權提供充足的事實依據。
第二,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正式協商。向物業明確告知其不具備違建認定和強制拆除的法定權力,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要求物業立即停止越權行為,對于已經實施的拆除行為,要求物業給出合理的賠償方案,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
第三,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投訴。如果協商無果,業主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投訴材料,如實反映物業越權處置違建的違法情況,要求行業主管部門對涉事物業企業進行約談、責令整改,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業處罰。
第四,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如果物業的越權行為已經造成了明確的財產損失,經協商、投訴都無法解決的,業主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或者侵權責任糾紛為由主張自身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判決物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在物業越權處置過程中,存在行政機關委托物業實施拆除的特殊情形,業主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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