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揚揚的“朋友圈評論教體局長”一事,有下文了。
這個事先捋一下:
9月1日,云南元江縣29歲高光華在朋友圈發評論:
“因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輿情,李局長被免職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楊副縣長也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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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他被澧江派出所以“誹謗”為由行政拘留四日。
高光華不服處罰,申請行政復議,引發輿情發酵。2025年9月20日,警方自認違法,撤銷處罰并賠償1902.08元,副局長當面道歉。
這位副局長到底是誰,多家媒體均未披露姓名,仿佛道歉的只是一個職務符號。
他進一步申請公開辦案民警追責結果時,卻被以“內部事務”為由拒絕。
他繼續起訴至法院,一審敗訴。
有一說一,這個高光華小伙子確實“嘴欠”,發什么朋友圈,官場上的事情是你能調侃的嗎?
讓他惹禍的核心信息,是“李局長因打卡輿情被免職”。事后元江縣委組織部證實,李文剛屬于“平級調整”,是正常職務變動。
問題是,高光華發圈時,知不知道是“平級調整”?
應該不知道。他“從一個微信群里面得到消息”,做出推測,并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某人也免職。
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高光華“捏造事實稱李某某因當地一涉及暑假假期學生安全的重大輿情事項被免職,致使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遭到損害”。
但“猜測”和“捏造”之間,有一條法律意義上的界限。
新華社評論曾明確指出:“公民對公共事務有監督權,公職人員需容忍合理批評,但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仍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恐怕是有關公職人員太敏感了,有關執法部門手伸得太長了。
元江縣公安局拒絕公開,法律上說得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但此事的荒謬之處在于:
當初抓人的抓錯了,也認錯了;當事人被關了四天后,想知道抓錯人的有沒有被處理,結果被告知:這事不該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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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華的代理律師指出,本案屬于“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
但法院沒有采納。公眾關注度再高,抵不過“內部事務”。
于是,閉環“完美”形成:抓人的不用向公眾交代,被冤枉的無權知道真相,“內部處理”的保護傘足夠大。
想起2025年8月的一件事,釋永信倒臺后,江蘇的郭建新律師向登封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提交申請,要求公開少林寺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他得到的答復書是:
“少林寺原住持釋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多部門聯合調查,屬于國家秘密,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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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協會《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明明規定,寺院財務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向信眾與教職人員公布。
一個寺廟的賬本,居然成了“國家秘密”。
“內部事務”的筐,和“國家秘密”的帽子,是不是太大了些。
裝的除了信息,還有傲慢,最終受損的,是“信息公開”這四個字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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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評論教體局長”事件,給雙方都上了一課。
對公權力機關而言, 網絡言論執法需嚴格區分“合理推測”與“惡意造謠”,用誹謗條款壓制監督,最終會砸了自己的腳。
高光華的朋友圈點贊僅十余個,即便推測不準確,在私人社交空間表達對公共事務的看法,也不應成為被拘的理由。
對公民而言,公共事務可以監督,但言論自由有邊界,“捏造事實并散布”仍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高光華自己也說,“當時朋友圈所發內容措辭過于絕對”。“過于絕對”和“捏造事實”的界限,需要公民自己把握。
這個高光華,也頗有些《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精神,人微言輕,三番兩次碰壁,也堅持要“討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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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只有死磕的人多了,才可能慢慢推動社會進步。好比牛虻的叮咬,才會讓大象龐大的身軀挪動一下。
一條朋友圈,10余個點贊,換來4天鐵窗,這大概是“性價比最低”的一條朋友圈。
他獲得了1902.08元,這是4天自由的價格。而他恐怕無法知道,那個讓他付出代價的人,到底付出了什么代價。
被內部處理的民警,不過是白手套,真正“始作俑者”,是下令抓人的人,有沒有被處理?
如果只是“丟卒保車”,以“內部事務”之名推擋,則有更大隱患。
那些濫權的人只是覺得“這次運氣不好”,而不是“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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