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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刑事法律實務研究,提升檢察履職質效,7月27日下午,瑞安市檢察院舉辦“刑事法律實務與高質效檢察履職”司法實務沙龍。來自檢察院、法院的40余位青年骨干齊聚一堂,并特邀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數據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鄭旭江到場指導。
本次沙龍以“調研論文交流+專家與談”的形式展開,與會人員圍繞刑事司法實務中的法律適用、社會治理、行刑銜接等疑難問題,展開了深入的學術與實踐對話。現場觀點碰撞,討論熱烈。
第一單元
刑事疑難案件的審查和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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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啟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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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檢察部
《駕車逃離現場行為致扒車人死亡案件的行為定性》
針對駕車逃離現場致扒車人死亡案件的定性,重點分析了行為在故意與過失、傷害與殺人等方面的爭議點。他提出,處理此類案件首先應審慎判斷被害人是否在充分認知風險的前提下,基于自由意志自愿接受危險,進而審查是否存在“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適用空間;應遵循從重罪到輕罪的檢驗路徑,結合案發情境、行為動機、具體手段、事后態度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他建議在司法實務中運用階層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即從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三個階層分析案件事實和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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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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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
數據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從指控體系的完整性角度出發,針對行為定性的分析需重視罪名本身構成要件的論證,重視主觀故意的證據分析和證成邏輯,以便加強指控體系;認定罪名和排除罪名的過程應統一標準,保持邏輯思維的一致性,同時,需注重對相鄰罪名的完整辨析,體現思維完整性與視野開闊性;應有意識地將論證的規則模型化、階段化、場景化,豐富模型要素,增強指導性,便于實務適用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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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學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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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檢察部
《危險作業罪中“現實危險”的認定困境與完善路徑》
針對危險作業罪中“現實危險”的認定展開分析。以非法儲存煙花爆竹類案件為例,指出當前立法解釋和典型案例認定“現實危險”的現實性、緊迫性、嚴重性特征時,難以涵蓋雖無顯性外化險情但存在實質危險的情形,且存在專業意見標準缺位、實質審查不足、裁量尺度不一等問題。他建議,需結合行業風險特征、具體危險犯的規范邊界,通過強化對專業意見的實質審查、規范評估主體和標準、完善綜合認定體系,推動認定標準與裁判尺度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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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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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
數據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審查認定危險作業案中的“現實危險”,應當對相關專業意見的概念、證據屬性進行明確;要注意客觀危險與主觀罪過的分層判斷;“前兆性證據”是“現實危險”高度有力的支持證據,但不是必要條件;沒有前兆時,必須用更強的定量和場景證據證明危險已經達到臨界狀態;在對此類案件進行類案分析時,建議明確類案的判斷標準,只有把“有罪樣本”和“未入罪樣本”放在同一個變量框架下比較,才能真正找到“現實危險”的分界線。
第二單元
刑事案件中的檢察融合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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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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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檢察部
《涉出租房脫管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案件情況分析》
以涉出租房脫管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案件為調研對象,通過梳理相關案件數據,發現存在家庭和學校監護不足、房東怠于履行法定義務、群居狀態快速傳導不良行為等特點。她建議:法律上需運用體系解釋,明確出租人核驗報告義務;監管增效上需分級分類開展巡查、壓實平臺與經營者責任、升級出租房備案系統;責任落實上應深化普法宣傳,制定責任書,建立違規“黑名單”;強化家庭監護干預,明晰學校監護流程,完善社會支持和司法保護體系,從源頭上減少失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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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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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
數據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普通長期租房的出租人是否承擔與旅館同等核驗報告義務值得探討,還需進一步區分出租房類型加強論證;治理方案需要同時接受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檢驗,應將一律拒絕出租、自動觸發紅色警報、人臉識別等措施可能帶來的副作用納入考量范圍;從檢察機關履職定位的角度,強調檢察調研應當審慎務實,不止步于現象分析,更要通過科學的分類、嚴密的對照實驗和社會學視角的風險評估,提出合理科學的治理方案,凸顯檢察融合履職的可操作性和可推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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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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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山檢察室
《非法集資案件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運行困境與制度完善》
以非法集資案件的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為研究對象,指出當前行刑反向銜接中存在執法主體適格性不足、“可處罰性”審查標準沖突、行政處罰時效規定模糊等困境。他提出將牽頭部門負責制調整為統籌制、構建司法與行政磋商前置的審查機制、統一處罰時效標準等完善路徑,以期實現非法集資案件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順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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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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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
數據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在行刑反向銜接實務中,執法主體、處罰必要性、處罰時效等問題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可以聚焦于一點加以深入論證,以便保證理論研究的穿透力;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為唯一主管機關具有專業化優勢,但不同地區的機構、人員和執法資格并不相同。建議先比較幾種地方模式的案件落地率,再決定是否全國統一主管;處罰時效是全文最需謹慎修改之處,建議放棄固定“五年間隔”,改從同一義務、同一實施計劃、行為方式、時間緊密程度和中斷后是否重新決意等因素綜合判斷處罰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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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張吳耿
張吳耿指出,寫作是更高層次的辦案,是檢察人員將實務經驗升華為治理效能的關鍵路徑。全體干警要深化認識,深刻領會“小切口、大視野”的研究方法,摒棄貪大求全的思維慣性,善于從日常辦案的細微處捕捉真問題,把個案辦理的思考沉淀為理論成果;要久久為功,將調研寫作融入辦案全過程,變“被動任務”為“主動思考”,讓勤動筆、善總結成為一種職業本能和工作常態;要實干篤行,以此次沙龍為契機,持續產出更多緊扣實務痛點、具有理論穿透力的高質量調研文章,以豐碩的理論成果助推瑞安市檢院實現理論研究強院目標,為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智力支撐。
司法實務沙龍中,鄭旭江副教授還以《人工智能時代的課題申報和論文寫作》為題開展專題講座,系統闡述了課題申報和論文寫作的心態調整、技巧練習和能力培養,并從單位和個人的角度,提出推進檢察理論研究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整體建議。
供稿丨法律政策研究室
審核丨鄭法梁
監制丨陳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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