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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岳法院石羊法庭高效化解8起委托合同系列糾紛案件,8名原告均為未購買養老保險、年逾六旬的老年人。
01
一、基本案情
多年前,肖某、邱某對外宣稱在收取“中介費”后,能夠為他人異地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8名原告按肖某、邱某的要求支付了相應款項,養老保險得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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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原告均不具備C市養老保險參保條件,該市社保局在清查后,對原告實繳金額及已領取金額進行抵扣清退處理。肖某、邱某隨即向8名原告退還了部分手續費,剩余手續費一直未退還。
8名原告遂向安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邱某返還剩余手續費。
訴訟中,肖某、邱某申請追加黃某為被告,主張剩余手續費已轉交給黃某,應由黃某承擔返還責任。
02
二、示范判決與批量調解
石羊法庭受理該批案件后,依法合并審理。
因雙方爭議較大,當庭未能達成調解。
為高效化解糾紛、統一裁判尺度,法庭決定選取其中一案先行判決。
經專業法官會議充分研討,法庭就該案作出判決:被告肖某、邱某返還原告剩余手續費15000元;期間產生的差旅、食宿費用不予退回。
肖某、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首案判決生效后,石羊法庭隨即以該生效判決為基礎,對剩余7案逐案開展釋法明理和調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方闡明二審裁判效力;另一方面向各原告釋明首案裁判規則,引導其形成合理預期。
經溝通,被告主動提出剩余7案均可參照首案標準進行調解,原告亦予認可,調解標的總額共計105000元。目前,上述款項已全部履行到位。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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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對于參保范圍的規定: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不具備參保條件的個人,委托他人通過不正當手段購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3)被告辯稱“中介費”已轉交黃某,因無相應證據證明,仍應由被告返還。
(4)同時,原告對于自身不符合參保條件是明知的,仍然委托被告違規辦理,其對無效合同的訂立亦存在過錯,為實施該行為支出的差旅、食宿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
該批案件采用“首案示范判決+系列批量調解”模式,先通過一起案件的生效判決明確規則、固定尺度,再以此為基礎推動剩余案件一攬子化解,既維護了司法權威,又大幅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04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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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應符合參保條件。
如不符合參保條件,切勿相信可通過“找關系”“交中介費”等方式進行辦理,容易上當受騙。
廣大老年朋友務必通過正規渠道辦理養老保險,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供稿:楊曉輝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張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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