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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兩名網絡主播為博取直播間流量、提升賬號人氣,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明知內容純屬虛構的前提下,長期通過短視頻平臺開展直播、發布短視頻散播不實內容。二人捏造某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工作人員虐待大熊貓、采用電擊方式獲取大熊貓精液、依托熊貓資源大肆牟利,還編造科研人員違紀違法被查處的虛假情節,持續煽動網民對涉事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線上辱罵、批量投訴舉報。兩名被告人分工明確,主犯負責出鏡直播、剪輯發布短視頻,輔助人員統籌直播間運營、配合造勢引流。
經司法機關完整統計,二人累計開展直播 180 余場,發布短視頻 90 余條,全部內容累計瀏覽、觀看總量突破 54 萬次;短視頻互動數據中評論 9521 條、點贊 46404 次、轉發 1245 次。虛假信息大范圍擴散后,大量不明真相網友持續電話、線上留言滋擾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一線科研人員日常工作被迫中斷,機構社會聲譽遭受不可逆損害,直接導致大熊貓人工繁育國際科研合作項目全面停滯,線上輿情失控進一步傳導至線下公共管理秩序。兩名被告人歸案后,主動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備法定從寬量刑情節。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25)川 0181 刑初 69 號刑事判決,主犯因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輔助參與者同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一審宣判后,兩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出抗訴,該刑事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白某紅、徐某尋釁滋事案。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對于網絡造謠型尋釁滋事罪中 “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的認定,應當結合虛假信息內容、傳播度以及對現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于,網絡平臺編造、傳播熊貓相關虛假信息,是否達到 “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的定罪標準,能否適用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承辦法院裁判邏輯清晰,嚴格依托刑法及網絡犯罪司法解釋逐層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 號)第五條第二款作出擴張適用規定,明確編造虛假信息、明知虛假仍在網絡散布,或組織他人線上傳謠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據此,“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是網絡造謠行為入罪的核心門檻,法院裁判時不能單一依靠瀏覽量、點贊數判斷,必須整合虛假信息性質、傳播規模、線上線下雙重危害綜合評判。
本案涉案謠言具備極強輿論煽動屬性,緊扣大眾喜愛的國寶熊貓題材,極易激發公眾共情與對立情緒,二人持續近一年高頻次輸出不實內容,54 萬余次瀏覽量證明虛假信息已突破小眾圈層,形成全網擴散態勢,近萬條評論充斥對科研機構與工作人員的指責、謾罵,網絡空間正常討論秩序徹底崩塌。更為關鍵的是,謠言不止停留在線上輿情,直接轉化為線下滋擾行為,干擾科研單位正常辦公,損害行業公信力,中斷國際科研合作,造成現實層面公共管理秩序嚴重受損。綜合線上傳播數據、虛假信息危害性、現實損害后果,法院認定二人行為滿足 “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法定要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規定。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對此點評: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不少自媒體、網絡主播存在認知誤區,認為網絡發言屬于言論自由范疇,只要不直接人身毆打、線下聚眾鬧事,單純線上造謠不會觸碰刑法紅線。本案判決清晰打破該錯誤認知,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司法解釋早已將信息網絡認定為廣義公共場所,線上造謠起哄鬧事與線下街頭尋釁滋事,在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法益侵害本質上完全一致。兩名被告人主觀上具備明確牟利目的,主動編造、主動傳播虛假信息,還刻意煽動網民攻擊他人,主觀惡性顯著;客觀上持續長期輸出謠言,傳播數據規模大、線上線下危害疊加,主客觀要件全部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法院定罪不存在法律適用爭議。同時法院結合二人認罪認罰情節適度從輕量刑,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嚴厲打擊網絡造謠亂象,又兼顧認罪悔罪的從寬空間,裁判尺度公允規范,具備同類案件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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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絡尋釁滋事定罪核心標尺:三維度拆解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認定規則
張萬軍教授結合本案裁判邏輯,從法理層面拆解網絡造謠尋釁滋事罪的核心認定標準,厘清普通網民與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界,區分民事侵權、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層級差異。司法實踐中判斷網絡傳謠是否達到入罪標準,需要同時考察虛假信息屬性、傳播數據規模、現實衍生危害三個維度,三者相互印證、缺一不可,單一維度達標不足以直接認定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第一維度,虛假信息內容本身的社會敏感度與煽動性。刑法規制的網絡造謠并非所有不實言論,若僅是個人生活瑣事輕微失實、無關公共利益的主觀揣測,一般僅構成民事名譽侵權;但如果虛假信息指向公共機構、公共事業、珍稀保護物種、科研行業、公共服務人員,極易撬動公眾樸素情感、制造群體對立,就具備刑事追責基礎。本案中,被告人捏造大熊貓保護機構虐待國寶、科研人員違規操作牟利的內容,熊貓屬于全民關注的珍稀保護動物,相關科研機構承擔國家生物保護核心職能,此類謠言極易引發全社會憤慨,天然具備煽動網民集體聲討的效果,屬于高風險、高危害虛假信息類型。反之,若僅編造私人生活類小道消息,不涉及公共領域,即便存在一定傳播量,司法機關通常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不會直接啟動刑事追責。
第二維度,虛假信息傳播范圍與互動數據量化標準。瀏覽、轉發、評論、點贊數據是客觀量化輿情擴散程度的直觀依據,能夠證明謠言脫離私人交流,進入不特定多數公眾視野,形成大范圍傳播態勢。本案累計 54 萬余次瀏覽量、千余次轉發、近萬條負面評論,意味著謠言已經突破主播自有粉絲圈層,擴散至全網陌生網民,形成規模化負面輿情。張萬軍律師補充說明,司法解釋雖未給網絡尋釁滋事設置固定瀏覽、轉發數值門檻,但司法實踐會參照網絡誹謗罪五千次點擊、五百次轉發的參考標準,結合傳播持續時間綜合判定。本案兩名被告人并非單次隨手發布不實內容,而是持續 14 個月、上百場直播、近百條短視頻持續輸出,屬于持續性、重復性造謠引流,傳播危害成倍放大,遠超出普通單次不實言論的危害程度。需要區分普通網民偶然轉發他人謠言與主播主動造謠、持續引流的差異,普通網民不知情隨手轉發,主觀無惡意,一般不追究刑責;但自媒體、主播為流量主動編造、長期散播,依靠謠言博取收益,主觀惡性更深,應當從嚴評價。
第三維度,線上輿情向線下傳導造成的現實公共秩序損害,這是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最關鍵的標尺。單純網絡空間言論爭議、短期負面評論,僅擾亂線上網絡秩序,多數情形下由平臺刪帖、網信部門行政處罰即可規制;只有當線上謠言直接引發線下現實損害,沖擊實體公共管理秩序,才滿足刑法意義上 “嚴重混亂” 的要求。本案損害后果具備多重現實危害性:其一,科研單位工作人員長期遭受電話、信息騷擾,正常科研、辦公工作無法開展,單位運營秩序受損;其二,機構公眾形象、行業公信力遭受重創,社會公眾對珍稀動物保護工作產生普遍質疑;其三,直接造成大熊貓繁育國際合作項目停滯,損害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國際形象,衍生涉外層面負面影響。三類現實損害疊加,足以證明謠言已經突破虛擬網絡邊界,實實在在侵害現實社會公共秩序,達到刑事處罰的危害程度。
結合三類維度綜合評判,是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價值,也是全國法院審理同類網絡造謠案件統一遵循的裁判思路。不存在僅憑瀏覽量定罪、僅憑線上爭吵定罪的片面裁判邏輯,必須線上線下危害相互佐證,才能避免尋釁滋事罪適用擴大化,堅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平衡公民言論自由與網絡公共秩序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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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媒體流量變現的法律紅線:厘清網絡言論自由與刑事犯罪邊界
當前短視頻直播行業快速發展,大量自媒體創作者依靠流量、打賞、廣告獲取收益,部分從業者為快速漲粉、提升直播間熱度,刻意選擇爭議性、獵奇性題材,不惜編造虛假信息制造輿論沖突,本案兩名被告人便是典型的流量至上思維犧牲品。張萬軍教授結合刑法基礎理論,梳理自媒體從業者必須嚴守的三條法律底線,清晰劃分合法內容創作與網絡尋釁滋事的界限。
首先,言論自由建立在客觀真實基礎之上,不能以博取流量為目的主動捏造事實。我國憲法保障公民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包含編造虛假信息、惡意詆毀公共機構、煽動公眾對立的權利。自媒體創作者發布內容前,負有基礎信息核實義務,對于涉及公共行業、珍稀物種、公職科研人員的敏感內容,更應當多方求證官方通報、權威媒體信息,不能僅憑小道消息、主觀猜測就制作短視頻、開播傳播。本案兩名被告人完全跳過信息核實環節,刻意虛構虐待熊貓、工作人員被查處等情節,主觀上明知內容虛假仍持續發布,屬于主動制造虛假輿情,而非無心之失,主觀故意完整清晰,不具備免責空間。即便創作者辯稱 “只是猜測、僅供娛樂”,只要內容足以誤導不特定公眾,引發負面公共影響,仍會被認定主觀存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其次,禁止通過煽動網民情緒實施網暴、批量投訴等群體性滋擾行為。網絡尋釁滋事罪中 “起哄鬧事”,不只包含發布虛假信息本身,還涵蓋引導、教唆網民實施辱罵、人肉、集中投訴舉報等群體攻擊行為。本案被告人在直播、短視頻中刻意引導觀眾前往涉事機構留言舉報、指責工作人員,主動制造群體對立,放大謠言危害,該教唆、煽動行為加重了社會危害性,是法院從重考量的情節。普通網民客觀陳述合理質疑、理性提出監督意見屬于合法監督;但自媒體刻意挑動情緒,組織網民集中攻擊單位或個人,就跨越合法監督邊界,轉化為起哄鬧事的不法行為,情節嚴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最后,區分民事、行政、刑事三層追責梯度,樹立分層合規意識。自媒體不實言論的法律后果逐層加重:輕微不實、未造成大范圍傳播的,屬于民事名譽侵權,受害方可起訴要求刪除內容、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傳播范圍較大、造成一定負面影響,但未引發線下嚴重后果的,屬于行政違法,網信、公安部門可作出罰款、賬號封禁、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如同本案,長期持續造謠、傳播規模巨大、引發線下秩序混亂、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損害的,上升為刑事犯罪,需承擔有期徒刑等刑罰。不少自媒體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最多只是封號罰款,忽視刑事追責風險,本案判決給出明確警示:流量變現不能以踐踏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一旦危害后果達到法定標準,必將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本案認罪認罰從寬情節的適用,也為網絡違法人員提供清晰悔過路徑。兩名被告人歸案后完整供述、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據此下調刑期,體現司法機關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治理思路。對于已經發布不實內容的自媒體,主動刪除全部虛假視頻、公開發布澄清道歉聲明、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積極消除輿情負面影響,均屬于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若拒不刪除、持續發布、刻意對抗調查,則會被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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