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呂某在阻止外賣員騎電動車進入市場送外賣后,與外賣員裴某發生沖突,呂某還扣走外賣員裴某的電動車,過程中呂某猝死。隨后,呂某的家屬將外賣員裴某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73523.55元,一審被法院駁回后,呂某家屬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呂某家屬的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在外賣員裴某送完外賣后,保安呂某攔住裴某,與同事將裴某圍住,并扣走裴某的電動車,致使矛盾升級,在爭執過程中裴某的行為也未超出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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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為,2024年10月22日中午12時許,被告外賣員裴某接到訂單后,騎電動車前往太原市某鞋城送外賣,在鞋城門口被保安呂某攔住并告知電動車不能進入,雙方發生爭吵,相互謾罵,后裴某將電動車停在鞋城東門口并步行前往派送訂單,保安呂某呼叫同事增援。裴某送完訂單派送后欲騎電動車離開,呂某在門口攔住裴某不讓其離開,隨后呂某的同事、保安隊長等趕來圍住外賣員裴某不讓其離開,并要扣走裴某的電動車,裴某欲奪回電動車,遭到呂某、保安隊長等保安人員的阻攔,呂某上前推搡并拽扯裴某,保安隊長抱住裴某,后保安隊長與裴某兩人倒地,呂某站立旁邊。裴某躺在地上報警,保安隊長站起來與呂某欲離開時,呂某走了幾步自己摔倒在地。當天中午12時49分,呂某被送往太原市某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被宣告死亡,醫院初步診斷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外賣員裴某在得知不讓電動車進入鞋城后,雖與呂某發生爭吵、相互謾罵,但并未騎電動車進入鞋城,而是將電動車停放在鞋城門口并步行進入鞋城送外賣。在裴某送完外賣騎電動車準備離開時,呂某卻不依不饒,攔住被告裴某不讓其離開,并叫來同事將被告裴某圍住,不讓其離開并扣走了裴某的電動車,導致矛盾升級。從公安部門調取的監控視頻以及對在場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呂某在整個事件發展過程中情緒較為激動。呂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腦梗等多種疾病的情形下未能合理控制自身行為,阻攔被告裴某離開,并主動上前推搡、拽扯裴某,導致病發,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
一審法院駁回了保安呂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后呂某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呂某家屬認為,裴某強行闖崗是整個事件的起因,在鞋城內沒有電動車且門口停放滿電動車的情況下,作為外賣員的裴某就應知道電動車存在易燃風險,不應進入密閉的公共場合,但其仍想直接闖入配送外賣,其想要騎電動車闖入鞋城的行為本身就有一定過錯,且該過錯行為系由裴某個人主動實施。此外,在呂某將裴某阻攔下后,裴某具有明顯的挑釁意向。
外賣員裴某辯稱,呂某對自己辱罵多次后,自己回了一句嘴,而僅僅回了一句嘴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導致死亡后果,也不會誘發任何疾病。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裴某在得知不讓電動車進入鞋城后,將電動車停放在鞋城門口并步行進入鞋城送外賣,雖裴某與呂某發生爭吵,但未發生肢體沖突,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在裴某送完外賣后,呂某攔住裴某,與其同事將裴某圍住,并扣走了裴某的電動車,致使矛盾升級,在爭執過程中裴某的行為也未超出必要限度。現未有證據顯示裴某對呂某患有心臟病的情況知情,結合呂某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的事實,一審法院基于裴某主觀上沒有侵害呂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認定裴某對呂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呂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楊珒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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