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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規定讓上億人受益,其意義何在?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我國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個社會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多地支持老年人再就業的深層意義是什么?如何保障該群體的合法權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和美德。老年人幸福,既在于老有所養、老有所樂,也在于老有所為、老有所安。
超齡勞動者,就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數據顯示,2025年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為32338萬人,超齡勞動者規模達8700萬至1.2億人。他們中既有退休返聘的技術骨干,也有從事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基層勞動者。然而,長期以來由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超齡勞動者難以與用人單位確立標準勞動關系,司法上多按勞務關系處理,不適用勞動法,無法參加工傷保險。拖欠工資、工傷拒賠、隨意辭退等問題時有發生,維權往往要歷經勞動仲裁、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多個環節,耗時漫長、成本高昂。
這次《規定》的出臺,正是為了填補這一制度短板。規定指出,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
更為重要的是,《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過去超齡勞動者工傷理賠難問題,如今有了制度性答案,繳納工傷保險已從“可選項”變為“法定義務”。
《規定》將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與勞動關系認定“解綁”,不以確認勞動關系為前提,直接劃定基本權益底線,這是理念的突破。長久以來,勞動保障權益與“勞動關系”牢牢綁定,一旦身份認定模糊,權益便無從附著。新規打破這一邏輯,保障的依據是“勞動”事實本身,而非某種特定的法律關系。這讓勞動保障回歸本源,也為老齡化社會背景下的制度創新打開新的空間。
從更深層面看,這部《規定》更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必然要求。“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積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超齡勞動者是“銀發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讓這支力量有尊嚴、有保障地發揮作用,既是對個體的關懷,也是對社會發展的長遠考量。
當然,規定的出臺只是第一步。制度的善意需轉化為可感可及的實惠,既要宣傳引導、流程優化等配套措施及時跟進,也要在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與減輕企業負擔之間找到動態平衡。人社部門應加快制定配套細則,統一各地仲裁和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標準,消除基層執行的“模糊地帶”。用人單位也應算好長遠賬,認識到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不是額外負擔,而是穩定用工、防范風險的長遠之策。更重要的是,讓社會公眾都看到,每一份辛勤付出都值得尊重,每一位銀發勞動者都該有法律托底。
超過退休年齡繼續發揮余熱的“銀發打工人”,是職場里溫暖而堅實的力量。為超齡勞動者筑牢權益防線,讓勞動回歸勞動本身。幸福,不只是安享晚年的靜好,更是勞動被尊重、付出有回報的踏實與安心。
來源 | 人民論壇網
責任編輯 | 常嫦 陳慧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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