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常州一名保潔工人周某在7米高的樓頂清洗外墻時,沒有系安全繩,一腳踩空,墜落重傷。事后,當地應急管理局對涉事保潔公司開出了45萬元的罰單。公司不服,一路告到法院,一審輸了,上訴到常州中院,二審又輸了。這場官司,關鍵節點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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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工人未系安全繩墜落重傷,涉事保潔公司被罰45萬
公司為什么輸得這么徹底?
事故的“第一現場”:安全繩沒系,責任誰來擔?
把時間撥回2024年11月29日。周某和同事朱某被派去清洗一棟樓的外墻玻璃。周某爬上樓頂圍墻橫梁,按規定必須系掛安全繩,但他沒這么做。結果從7米高處墜落,顱骨、顱腦多處骨折,構成重傷。
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組成了調查組,完成了現場勘驗和責任認定,并由鐘樓區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正式批復結案。隨后,鐘樓區應急管理局啟動立案調查。
調查發現,這家公司雖然給工人配備了安全繩,但沒有監督、教育工人規范使用。這就像給司機配了安全帶,卻不提醒他系上,那這條安全帶就等于沒有。
應急管理局認定,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14條和江蘇省的裁量基準,開出了45萬元的罰單。
45萬這個數字,在《安全生產法》規定的30萬至100萬區間內,屬于中間檔位,符合江蘇省對“1人重傷、企業全責”這類事故的裁量標準。
公司不服,官司怎么打?
公司接到罰單后,第一反應是“這不關我的事”。他們主張:這個外墻清洗項目不是我們公司接的,周某也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憑什么罰我們?于是,公司向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
一審法庭上,雙方圍繞“周某到底是誰的員工”展開了激烈交鋒。 應急管理局拿出了一套完整的證據鏈:第三方把項目轉包給這家公司內部人員的流轉協議、公司負責人調度周某去干活的指派記錄、周某每天在公司工作群里打卡的電子數據。
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周某就是受這家公司指派的作業人員,項目也是公司實際承接的。
一審法院認定,應急管理局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駁回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又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再次核實了所有證據,確認了第三方轉包和用工歸屬的事實,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任何問題,最終在2026年7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什么公司輸得毫無懸念?
這場官司,從行政程序到司法終審,關鍵節點其實就兩個:第一,安全繩沒系,事故發生了,責任清清楚楚;第二,公司想用“人不是我的,活不是我的”來甩鍋,但證據鏈死死鎖住了它。
安全繩,是高空作業的最后一道物理防線。 而安全生產責任,是企業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線。公司配備了安全繩,卻沒有督促員工系上,這就是“有制度沒執行”,等于沒制度。法院的判決,說白了就是在告訴所有企業:“配備了”不等于“落實了”,“有制度”不等于“沒責任”。
安全不是掛在墻上的標語,而是系在工人身上的那根繩子。這根繩子,企業必須盯緊、系牢,否則,45萬的罰單和敗訴的判決,就是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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