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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5月18日至19日,南寧海關緝私局聯(lián)合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海警局、廣西煙草打私總隊、防城港市打私辦、防城港市煙草專賣局等單位部門,在防城港市竹山至珍珠灣海域及沿岸開展2026年第四輪“凈海清灣”專項行動。
此次專項行動共查獲涉嫌走私進境香煙280件等涉案貨物一批,查扣涉案運輸工具“三無”船舶27艘、摩托車60輛,抓獲涉案人員15名。
今年以來,南寧海關緝私局已聯(lián)合多部門開展4輪次“凈海清灣”專項行動,共抓獲涉案人員71名,查獲涉案運輸工具“三無”船舶125艘、車輛208輛及香煙754件等涉案貨物一大批。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李小梅:
海上走私刑事案件區(qū)別于普通刑事犯罪,具備專屬的司法認定規(guī)則與海關執(zhí)法標準,裁判依據(jù)高度專業(yè)化。筆者以此新聞為背景,結合司法實踐,拆解此類案件最關鍵的兩大辯護核心要點。
一、主觀明知的認定
走私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下稱“139號文”)第五條,走私犯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從事的行為是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走私行為。在海上走私案件中,使用較多的就是139號文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三)項,包括在非設關地擅自裝卸接駁貨物、使用隱匿改裝工具運輸、獲取遠超市場標準的高額勞務報酬、刻意規(guī)避監(jiān)管檢查,例如刻意在夜間、隱蔽的地方卸貨等等。該條文同時明確絕對出罪規(guī)則,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行為人確屬被蒙騙的,依法排除主觀犯罪故意,不構成走私犯罪。在具體案件中,需要結合客觀情況進行判斷,對于確實沒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對走私行為具有明知或推定應知的主觀故意,依法不構成走私犯罪。
二、主從犯的認定
海上繞關走私案一般涉及的人員眾多,人員之間層級繁雜,涵蓋組織者、出資人、指揮人員、固定船員、臨時搬運工等,根據(j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公安部、中國海警局印發(fā)<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署緝發(fā)〔2021〕141號)等規(guī)定,海上走私案件中,出資、組織、指揮、主導利潤分配的人員,可能會被認定為主犯,需對全案罪責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僅提供船舶駕駛、貨物搬運、短途接駁等輔助性勞務,未參與犯罪決策、僅領取固定勞務報酬的普通船員、臨時務工人員,可能會被認定為從犯,對于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現(xiàn)行的相關規(guī)定中,從犯的情節(jié)對量刑具有比較大的影響,然對于主從犯卻沒有一個明確細致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甚至說說同一法院的認定標準都存在差異。
當然,對于海上走私案的辯護遠不止以上內(nèi)容,可能還包括罪名的認定、涉案數(shù)量和價格的認定等,每個案件所具有的辯護空間不一,需個案分析。
注: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張青青
專業(yè)律師介紹:李小梅律師 專注海關法律服務 走私刑事辯護 廣和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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