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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圓維度
7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金融監管總局首次從制度層面對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作出系統規范,標志著金融信用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
三類情形列入“黑名單”
《規定》共三十一條,核心邏輯可概括為“審慎列入、嚴格管理、規范程序、允許修復”。在列入范圍上,《規定》堅持穩慎適度原則,僅針對違法違規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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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規定》明確了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類情形:
第一類是受到頂格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等。
第二類是實施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包括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或業務許可證;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不履行股東義務,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客戶或其他股東利益;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從事金融業務等六種行為。
第三類是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情形,即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
此外,在管理程序上,《規定》構建了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保障機制。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作出認定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事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可提出陳述和申辯,監管機構需在規定時限內核實并反饋。列入名單須制作決定書,載明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及救濟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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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單的主體將面臨多重約束: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及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檢查頻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于誠信的管理措施。同時,金融機構可查詢名單信息,在投融資、授信、貸款、保險等業務中參考使用。
信用修復滿一年可申請提前移出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同步建立了信用修復機制。當事人被列入名單滿一年,且同時符合已履行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規定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未再次發生應列入名單情形等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列入名單滿三年的,作出決定的機構應在期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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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將被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移出所需期間重新起算。
招聯首席經濟學家、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執行主任董希淼認為,《規定》是落實“十五五”規劃中“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的重要舉措。“其核心在于通過‘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大幅提升嚴重失信行為的綜合成本,有助于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指出,《規定》建成了認定、懲戒、救濟、修復全閉環的法治化信用監管體系,以清單化規則統一金融失信監管標準,改變過往懲戒尺度不一的問題。他進一步分析稱,對金融機構而言,名單將嵌入授信、風控全流程,倒逼其完善客戶失信篩查機制;對從業人員來說,將形成終身職業信用約束,大幅抬高違法違規成本;在市場層面,將實現跨機構失信信息共享,構建“一處嚴重失信、全行業受限”的格局。
該《規定》的適用范圍覆蓋廣泛。根據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各類機構。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規定》于今年10月正式落地,其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金融市場運行的影響將進一步顯現。
《規定》的施行,意味著金融領域"黑名單"制度正式從政策文件層面上升為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與執行剛性顯著增強。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大背景下,這一制度的落地無疑將對凈化金融市場生態、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深遠影響。但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如何在業務開展中合規使用名單信息、避免過度懲戒,亦將成為新的合規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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