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發生交通事故后直接逃離現場,辯稱當時因醉酒不知道發生事故,能否認定為肇事逃逸?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的“鄭某交通肇事案”,明確了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中“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的認定。
案例庫中的基本案情顯示,被告人鄭某飲酒后駕車在浙江省三門縣某路段行駛時,與駕駛二輪摩托車同向正常行駛的孫某華發生碰撞,致使孫某華及其二輪摩托車倒地。鄭某未停車、駛離現場,之后被民警抓獲。經鑒定,鄭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負全部責任。
到案后,鄭某對事故發生事實無異議,但是辯稱因醉酒當時不知道發生了事故,對認定其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有異議,后在審理階段又表示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案例庫中的裁判理由介紹,鄭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致孫某華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爭議。本案主要問題為:在被告人辯稱因醉酒當時不知道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如何綜合全案證據認定被告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裁判理由列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包括兩個條件:主觀上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目的;客觀上實施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對于明知的認定,應當綜合全案證據,結合交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碰撞聲響、具體痕跡)和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的行為舉止(停車查看)等情節,審查被告人是否明知發生交通事故。
裁判理由顯示,本案中雙方車輛的照明正常,具備通過燈光辨識車輛存在的條件;路旁的報案人聽到事故的較大聲響,表明碰撞瞬間沖擊力較強,可以印證碰撞事故足以引起駕駛人的感知;鄭某在事故發生后剎車減速,繼續行駛至拐彎處停車檢查,隨即駕車離開,符合發現異常而停留確認損害的情形;此后其又向朋友謊稱車輛刮痕是刮到樹上所致。綜合上述違背常識常理的行為,可排除鄭某在肇事時“未察覺碰撞”的情形。
綜合全案證據以及鄭某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且已部分賠償等情節,法院依法認定鄭某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新華社記者孫鵬程馮家順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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