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上海一位試崗女子誣告老板強奸,結果僅被判在寫字樓公告欄公開道歉7天以及罰款2000元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引起關注的原因是很簡單的,因為這起誣告案太明顯不過了,女子入職試崗,此前雙方未有過任何聯系,整個辦公室全程監控無死角,兩人無任何肢體接觸,女子全程清醒,事后聯合男友報警,一口咬定老板下藥、猥褻、強奸,還跑到寫字樓公共區域鬧事,大肆抹黑老板人品,謠言擴散極快,老板名譽徹底崩盤。最終老板起訴后,法院僅判決該女子寫字樓公示欄公開道歉7天,以及賠償老板維權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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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這兩千塊大約連律師費都不夠,更別說名譽和精神的損失了,以及給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了。
而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第1款的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這個法條,該女子至少應該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為什么沒判呢?原因大概有這么幾條:
一是中國男人讓著女人天經地義,一個小女孩,你一個老板,又是一個大男人,和她計較什么,顯得多小氣是不是。男人嘛,就應該大度一點,不能和女人一般見識。
二是法律本就應當對女性傾斜,她不僅是一個女孩,未來還會是一位母親,眾所周知母親都是偉大的,就因為這樣一點小事去懲罰一位母親,太不應該了。
三是該老板也沒受什么傷害,無非是被人議論兩句而已,做生意嘛,風言風語多了,多大點事兒,不用理就好了。
大約可能基于以上這些原因,所以法官才會如此判決吧,當然也有可能因為法官是女的,Girls help girls天經地義。
還可能有什么其它原因呢?大家一起來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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