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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借深厚的刑事辯護功底與敏銳的案件洞察力,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渠清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因同事口角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面對輕傷二級的不利局面,渠清律師通過重構辯護策略、深挖案件細節,最終推動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為當事人免于刑事追訴,最大限度維護了其職業前途與個人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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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瑣事引發沖突 當事人面臨故意傷害指控
本案源于一次工作生活中的突發口角。兩名同住一室的同事因開門事宜發生爭執,從互相辱罵升級為肢體沖突。當事人因情緒失控,致使對方雙側鼻骨及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另有數處輕微傷。當事人本人則未構成輕微傷。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故意傷害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按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件事實清楚、傷情明確,當事人一度面臨較大的刑事追訴風險,職業生涯與黨員身份均受到嚴峻考驗。
律師介入
第一時間梳理證據 鎖定關鍵突破口
案發后,當事人家屬第一時間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渠清律師介入。渠清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后敏銳發現:本案雖然造成輕傷后果,但存在多個尚未被充分評價的量刑情節,尤其是當事人到案經過、主觀惡性程度以及案后賠償諒解情況,均存在爭取不起訴的實質空間。
渠清律師隨即制定了“以自首認定為先導,以認罪認罰與積極賠償為核心,以犯罪情節輕微為法律支點”的綜合辯護方案。他反復比對到案記錄與詢問筆錄時間軸,發現當事人系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事實——這完全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認定條件。
精準破局
重新梳理事件脈絡 鎖定偶發性與過錯混同
渠清律師沒有停留在常規的“求情式辯護”,而是對案件起因進行了精細化重構。他指出,本案系同事之間因生活瑣事引發的偶發沖突,雙方互有言語辱罵,被害人同樣存在激化矛盾的行為,當事人并非單方滋事或預謀傷害,主觀惡性顯著輕微。
在此基礎上,渠清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細的法律意見書,重點論證:第一,當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無任何違法違紀記錄,工作中表現優秀并擔任管理職務;第二,事發后主動到案、如實陳述,依法應認定為自首;第三,案發后當事人積極籌措賠償款項,在偵查階段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書面諒解;第四,本案社會危害性有限,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免予刑事處罰條件。
審查交鋒
以專業說服力推動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
雖然案件未進入正式庭審階段,但在審查起訴環節,渠清律師多次與承辦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他逐一回應了司法機關可能存在的疑慮:輕傷二級案件是否必須起訴?當事人系黨員、國企中層,是否更應從嚴?對此,渠清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結合本地類案處理實踐,指出對偶發、輕微、已和解的故意傷害案件依法作不起訴處理,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
在提交書面意見的同時,渠清律師還向檢察機關補充了當事人在公司的工作表現證明、既往無任何違紀記錄等品格證據,進一步強化了“無刑事處罰必要性”的論證邏輯。最終,檢察機關全面采納了渠清律師的辯護意見。
決定落地
不起訴決定保住職業前程 當事人回歸正常生活
2026年3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訴決定。決定書明確認定:周某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初犯、偶犯、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周某不起訴。
這意味著當事人無需承受刑事定罪記錄,其黨員身份、國企管理職務得以完整保留,職業生涯未受實質性沖擊。收到決定書后,當事人專程向渠清律師表達感謝,坦言“如果沒有渠律師的專業判斷和堅持不懈,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一起看似“證據確鑿、難以回旋”的故意傷害案件,在渠清律師的精準把控下,實現了從“移送起訴”到“不起訴”的實質性逆轉。這不僅體現了刑事辯護在審前環節的巨大價值,更彰顯了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刑事團隊在處理復雜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專業深度。渠清律師以其嚴謹的法律邏輯、扎實的證據梳理能力和高度負責的辦案態度,再次為當事人守住了自由與前途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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