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外派出差期間,清晨與剛下夜班的女性朋友吃飯飲酒后發生性關系,隨后在出租屋內猝死。家屬以“外派期間全天算工作時間”為由申請工傷認定,被人社部門駁回。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事發時男子從事的是私人活動,與工作無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規定,不構成工傷。本文詳解法律依據和判決邏輯。
來源:綜合自福建當地法院裁判文書、人社部門工傷認定決定書及警方詢問筆錄(案發時間:2023年12月19日)
一、一頓早飯,吃出了人命官司
福建的老陳,是某飼料公司的銷售員。2023年12月,他被派到外地跑市場,說白了就是天天跟養殖戶、經銷商打交道,賣飼料、摸行情。
那天早上7點多,天剛亮沒多久,老陳接到一個電話——是劉女士打來的。劉女士剛下夜班,熱情得很,喊老陳出來一起吃個早飯、喝兩杯。
老陳一想,反正在外地也沒人管,就去了。
倆人邊吃邊聊,越聊越熱乎,酒也下了肚。飯后,氣氛到位了,就去了老陳租的公寓,發生了性關系。完事后倆人都累了,摟著一塊兒睡著了。
誰也沒想到,這一睡,老陳再沒醒過來。
下午2點多,劉女士先醒了,叫老陳名字沒反應,伸手一摸——人已經沒了呼吸。她嚇得趕緊報警,還特意跟警察強調:“我們溫存的時候,他沒說不舒服,身體也沒什么異常。”
事后法醫鑒定,結論很簡單: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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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屬咬牙申請工傷,人社部門:不認!
老陳走了,家里人哭天搶地。悲痛之余,家屬想著一件事:他是被公司外派出差的時候沒的,這應該算工傷吧?
于是家屬整理材料,找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結果等來一紙結論:不予認定工傷。
家屬當場就炸了,把人社部門告上法庭。一審輸了,二審再輸,還是不服氣,又申請再審。折騰了好幾輪,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家屬訴求。
三、法律到底怎么說的?關鍵就這三點
第一,出差≠24小時全算上班。
家屬的理由聽起來挺有道理:“外派期間,吃住都在外地,隨時可能接客戶電話、回工作消息,怎么能不算工作時間?”
但法院不這么看。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寫得明明白白:視同工傷,必須同時滿足兩個硬杠杠——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出差確實特殊,但不等于全天候、無死角地覆蓋所有活動。你睡覺、吃飯、逛街、約會,這些純屬個人生活,跟工作沒關系,不能因為“人在外地”就全算進去。
第二,事發時老陳在干嘛?跟工作半毛錢關系沒有。
警方給劉女士做的詢問筆錄寫得明明白白:當天早上7點多,是劉某主動約的老陳,倆人先去吃飯喝酒,然后回出租屋發生性關系,一直到下午2點出事。
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一個環節跟“賣飼料”“跑客戶”“做市場調研”沾邊。
這不是在酒店熬夜整理客戶資料,也不是在電話里跟經銷商談訂單。這就是一起私人邀約、私人行為、私人時間發生的不幸。
第三,銷售崗位靈活,不等于“想怎么算就怎么算”。
家屬強調,老陳簽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每天要在微信群里匯報工作、安排第二天計劃,出事前一天還在群里說“明天繼續走訪養殖戶”。
法院認可銷售工作確實靈活,但再靈活,也得有個基本界限。你是不是在干工作的事,才是判斷的核心,而不是“人在外地”這四個字。
打個比方:你出差晚上在酒店房間里寫報告寫到凌晨,突然心梗,那大概率能認定工傷。但你要是晚上去酒吧喝到半夜,回來出了事,那就別怪人社部門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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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說兩句
老陳的案子,法院判得很清楚:私人行為,不算工傷。
但這件事在網上吵翻了天。有人說:“人都沒了,家屬多可憐,認個工傷怎么了?”也有人說:“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為可憐就亂開口子,以后出差約個會都能算工傷,那還得了?”
你覺得呢?出差期間,私人時間發生的意外,到底該不該算工傷?如果是你,怎么平衡“人性關懷”和“法律底線”?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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