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保障水平
和生活質量等方面的提高,
現實中,仍有大量勞動者
超出法定退休年齡
仍有能力和意愿繼續工作。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發生勞動糾紛,
這群“特殊”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能否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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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簡要案情
2020年7月,李芳華(化名)與青山公司(化名)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又續簽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延續至2024年6月。2023年5月,青山公司以李芳華未經請假程序無故缺崗、連續曠工超過3天為由與李芳華解除勞動合同。李芳華認為,其上班時間一般為凌晨3-4點,完成自己的工作后即可下班,不存在上班打卡;且一直連續工作至崗位被人頂替,并非“曠工”,遂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24年5月,李芳華不服勞動仲裁裁判向陽朔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青山公司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200元。
被告青山公司辯稱,李芳華已于2022年7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應于2022年7月終止,不屬于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依據。
01
關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我國有關退休年齡的規定,原告于2022年7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原告、被告仍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綜上所述,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必然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然終止。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仍然履行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被告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系。
02
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依法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被告出具的考勤登記表為被告單方制作,且未告知原告,法院不予采信。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告有嚴重違反其規章制度的行為,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主張被告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給予二倍工資的賠償金,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賠償金數額。原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未滿15年,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162元,工作年限超過兩年六個月,法院判決被告青山公司支付原告李芳華賠償金18972元。
判決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雖然不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資格,但此類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也應得到有效保護。本案中,李芳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存在未到期的勞動合同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李芳華個人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亦保持用工關系;青山公司在合同期限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賠償的,用人單位須支付賠償金。
法官提醒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及時辦理相關退休手續。作為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合理時間內,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作為勞動者,應保存好工資流水、日常管理人員安排工作任務的記錄、短信等信息資料。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的,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或返聘合同,針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享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或享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同情況,協商確定用工合同條款等事宜,盡最大可能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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